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现将《咸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咸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法委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湖北、法治咸宁的工作安排,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为基本原则,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持续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咸宁建设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本着复议为民的宗旨,整合、优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资源,实现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全面提升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三、主要内容
(一)集中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改革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取消政府各相关部门行政复议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主要职责为: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监督指导等工作。
1.市人民政府对下列案件行使行政复议的职权:
(1)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其他应属市人民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列案件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1)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其他应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3.对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等实行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
1.统一受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后的案件管辖权引导申请人向相关复议机关提出,或者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复议机构。
2.统一审理。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行政复议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统一规范办案流程。准确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大听证审理和实地调查核实力度,坚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释法说理性。坚持将调解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力求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统一行政复议案件办案尺度和审理标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推动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组建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选聘部门业务素质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兼职行政复议人员专家库,协助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按照《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情况通报、问题约谈、考核评价、移送移交等手段,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绝、拖延、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向社会公开。做好典型行政复议案例选编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
4.统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由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送达。以便民高效为原则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制度,做好文书送达的痕迹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改革过渡期间,可以采取抽调等方式在政府部门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办案,确保改革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涉及具体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专项研究办理。规范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实地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保障设施。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二)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不断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水平。严把行政复议人员准入关,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人员人数原则上为3人,不得少于2人;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强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合理配备办案辅助人员,发挥其在案件登记、听证准备、核对文书、统计分析、案卷整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提升行政复议人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加大考核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功能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提高考核权重。建立对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及办理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严肃工作纪律。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同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
通 知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积极落实中央、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程,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统一送达”。
2.加大宣传,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知晓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平台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表达利益诉求、解决行政争议。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梳理、修改,告知、引导当事人向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寻求行政救济。
3.加强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央、省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场所建设,合理划分立案、审理、档案保管等功能区域,设置与行政复议办案工作相适应的立案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及档案室,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打印机等办案设施设备。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实行专用邮寄方式。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4.持续加强行政复议便民为民能力建设。畅通渠道,实现便民复议,稳步推进在基层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试点工作,不断提升申请行政复议的便利性。通过网上申请、邮寄申请、口头申请及公开审理等“阳光复议”措施,将更多行政争议引流至行政复议渠道处理,切实解决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年龄段申请人的复议需求。加大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和工作平台运用力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
5.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不断提升行政复议能力水平。严把行政复议人员准入关,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原则上3人,不得少于2人;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强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合理配备办案辅助人员,发挥其在案件登记、听证准备、核对文书、统计分析、案卷整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提升行政复议人员办案效率和质量。
6.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机构和岗位,不得交由行政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独立完成,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围绕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进行答复和举证,并制作证据目录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等事项,将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逐项编排并装订成册;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不得只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质辩。被申请人掌握的情况和材料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或提交,未说明或提交导致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正确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机关就案件开展听证、调解、实地调查等工作时,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要求被申请人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或调解会,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7.优化流程,严格高效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行政资源。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涉及林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清案件事实,可以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现场调查踏勘,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含有明确结论的报告供行政复议机构参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借智借力,不断提高案件办案质量。
8.创新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坚持将协调、调解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力求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深入分析争议根源,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在当事人自愿且合法合理、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探索建立被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环节。经审查,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被申请人主动自行纠错,争取申请人的谅解并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能达成谅解协议的,应及时作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做好说理、劝导和普法工作,消除申请人的质疑,促成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9.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质量。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的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注重讲法说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把是非厘清,把权责分清,把道理讲清,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同感。统一行政复议办案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决定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要一致。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0.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工作。各级复议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开设“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专栏,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和案例的示范教育作用。文书网上公开的同时要做好保密审查,发现存在不应当予以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撤回。
11.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普遍问题、倾向性问题,通过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编写案例,制发通报,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听证审理)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改正并反馈改进情况,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回访制度,通过回访申请人的方式了解掌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并视情况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每年3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定期通报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和行政复议职责落实情况;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当依法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各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指标,重点考核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和反馈等内容。及时办理并书面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同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关于成立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行政复议咨询
委员会的通知
为贯彻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鄂发〔2021〕2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经研究决定成立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夏 敏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天勤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刘国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总督查
徐冲 市环保局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四级主任科员
韩 光 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邱 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向阳 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院院长
陈新贵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锦建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新贵 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