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30989
  • 文  号: 咸环解查(扣)〔2023〕1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咸环解查(扣)〔2023〕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咸环解查(扣)〔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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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宗永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咸环查(扣)〔2023〕1号),2023年9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咸环查(扣)延〔2023〕1号)。

因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2023〕3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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