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30992
  • 文  号: 咸环听通〔2023〕2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咸环听通〔2023〕2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咸环听通〔2023〕2号

字号: 分享到:

嘉鱼嘉荣鑫高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MA495TK81P

地址:嘉鱼县高铁岭镇石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平善

现场负责人:李荣善(4223221973042500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听证申请,我局决定就嘉鱼嘉荣鑫高钙科技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一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

地点: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楼会议室。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经我局领导指定,本次听证会由李林刚(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担任主持人,刘跃(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科长)、杨兴(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级主任科员)担任听证员,徐冲(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四级主任科员)担任记录员。

三、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2.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3.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4.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5.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6.进行最后陈述;

7.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8.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二)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举证、质证;

2.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注意事项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证人名单须于听证前一天书面告知我局;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提交委托证明;

4.如果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回避的,应提前3天向我局提出,并说明理由。

5.届时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若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艾昊 徐  冲电  话:0715-8898700地  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邮  编:4371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明聪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