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17571
  • 文  号: 咸环审〔2023〕15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 名  称:关于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惠生药业产能置换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惠生药业产能置换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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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

单位报送的《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惠生药业产能置换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经局重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1. 项目(项目代码:2204-421250-89-02-512179位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有厂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厂区总占地面积100012.28m2,本项目在现有车间内进行技术改造,不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保留500t/aVB6产能,将另外的500t/aVB6 产能置换为硫辛酸455t/a、磷酸吡哆醛30t/a、西甲硅油5t/a、芦荟大黄素10t/a,升级改造现有废气净化、污水处理等环保措施。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出发,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后期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造并完善现有环合车间管道,进一步提高工艺废气收集效率;各车间TVOC废气经经各车间低温冷凝系统冷凝后,与现有工程工艺废气一并接入二级碱喷淋+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除湿预处理,通过风机送至RTO装置焚烧处理,经现有30m排气筒排放;及时检修并完善污水站各池体集气罩封闭性能,进一步提高污水站废气收集效率,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酸喷淋+一级碱喷淋预处理,排气与车间工艺废气一并进入RTO装置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表3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LP生产线粉尘拟经高效滤筒处理后在密闭操作间内收集,不向车间外排放;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附录C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染污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建议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并结合本次技改项目积极申报创建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及以上企业。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增设污水储罐以分类收集各车间生产废水。硫辛酸车间配套建设一套酸化废水循环处理系统,将酸化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酸化工段(循环回用率不低于35%),酸化尾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项目高浓生产废水经现有MVR系统预处理后与剩余低浓工艺废水、其他辅助工程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 排放限值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硫辛酸生产线、芦荟大黄素生产线产生的滤渣按一般工业固废妥善处置;MVR系统及生产线产生的氯化钠、磷酸钠盐须满足相应质量标准后方可作副产物出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储存和处置。废弃活性炭、氧化滤渣、清洗废液、蒸馏釜残渣、离心废料、废弃有机溶剂、化学品包装物、污泥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

)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东、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西、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700m3事故应急池560m3初期雨水池,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5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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