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21159
  • 文  号: 咸环审〔2023〕18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1日
  • 名  称:关于《赤壁港总体规划修订(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关于《赤壁港总体规划修订(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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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510在赤壁市组织召开了《赤壁港总体规划修订(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5名专家共10人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报告书》和审查小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赤壁港位于咸宁赤壁市,属于一般港口,是赤壁市及周边地区大宗货物集散的水运口岸。上一轮《赤壁港总体规划(2019-2035年)》于201912月已经赤壁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为适应区域发展战略新要求,2023年,赤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赤壁港总体规划修订(2035)(以下简称《规划》),并同步组织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包括陆水河车埠港区、陆水河蒲坼港区、陆水湖大坝港区、西凉湖(赤壁)4个港区285个泊位(含现有泊位4个)和7处锚地(含现有2处锚地),范围涉及赤壁市所辖长江干流、陆水河干流及西凉湖(赤壁),共规划港口岸线5581米(其中保留已利用港口岸线445米)。预测至2025年和2035年,货物吞吐量分别达到2075万吨和2675万吨,客运吞吐量分别达到66万人次和72万人次。

《报告书》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识别了《规划》涉及的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开展了回顾性评价,分析了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预测了《规划》实施对水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以及环境敏感目标等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论证了《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开展了公众参与,提出了《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较丰富,评价内容较全面,采用的预测和分析方法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以作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依据。

二、从总体上看,《规划》与《湖北省港口布局规划2035》、《湖北省内河航道规划2017-2030年)》、《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以及《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基本协调。但《规划》周边涉及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溪镇陆溪口饮用水源保护区、陆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陆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规划》实施将增加一定环境风险,对陆水河流域水环境、水生环境、大气环境和人居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依据《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防范环境风险。

三、《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导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港口开发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提升规划理念,充分利用现有岸线资源,严格控制港区开发规模与强度,提高岸线利用率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规划岸线和各港区的布局与功能定位。

(二)妥善解决现有港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巩固规划区域非法码头综合整治成果对规划作业区外的码头泊位(长江港区赤壁码头、原蒲圻港区郑家洲码头)应予以取缔,并退还恢复为自然岸线。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现有码头岸线不得新增的要求。

(三)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要求。明确规划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内规划岸线及作业区须严格执行生态红线保护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取消规划位于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陆水湖大坝港区旅游码头(梁山后寨码头、民俗乐园码头、精灵岛码头、神龙岛码头、石坑码头、红林山码头),相应岸线应作为生态岸线予以保护和修复,相关开发建设不再占用。规划暂不开发的西凉湖(赤壁)岸线和长江(赤壁)岸线应作为预留岸线予以保护和保留,其他开发建设不再占用;陆水河河口过驳锚地暂不进行开发利用,待后期具备开发利用条件后再进行开发利用。做好临近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溪镇陆溪口饮用水源保护区、陆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陆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湖北嘉鱼珍湖国家湿地公园、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区域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码头;不得随意改变港区码头的使用功能;进一步规划望山作业区陆域位置,不得违反林业保护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方式,涉水项目采取严格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降低对动植物生境、渔业资源的影响;建立健全渔业资源损害补偿机制,开展增殖放流、生境重建等生态修复工作。结合鱼类及其他珍稀保护物种的生态保护需求,优化规划水域通航管理措施,减轻船舶通行对水生生物的不良影响。

(四)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明确规划期地表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水环境保护,优化污水收集处理方案,船舶污水处理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后排放或经港区污水处理设施统一收集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油品应密闭贮存、装卸,干散货作业区应采取封闭(半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优化港区设施布局,合理设置集疏运道路,减缓噪声影响。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提高港口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加强建设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

(五)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港区建设和运输货种准入要求严格限定管理各作业区装卸和运输的货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区的码头不得运输油品或危化品。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各港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编制港区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加强船舶管理,完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化解环境风险。

(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长期监测体系。建立完善大气、水、生态等监测监控体系,根据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优化港口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方案。

四、《规划》所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落实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要求,深入开展水生生态等环境现状调查,对项目实施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地表水国控、省控等监测断面的,以及涉及油品储运功能的,应就其影响方式、范围和程度开展深入分析和预测,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污染防治等各项环保对策措施,预防或者减缓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协调性分析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规划实施过程中,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负责规划实施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相应管理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7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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