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精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化生态蛋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咸宁市通城县马港镇石溪村六组湖北精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总用地面积100亩,总投资2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厂区现已建设2栋鸡舍及相关设施,现有项目年存栏蛋鸡72000只,本项目拟新建4栋鸡舍、1栋有机肥加工车间、1栋饲料加工车间、1栋冷链仓储、1栋综合楼及配套储运、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全厂年存栏蛋鸡60万只,年产鲜鸡蛋1.2万吨、副产品有机肥9688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有机肥发酵罐恶臭、有机肥加工与饲料加工粉尘、鸡舍臭气、干粪棚恶臭、柴油发电机废气、食堂油烟等。有机肥发酵罐恶臭经收集由微生物除臭系统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通过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尾气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
强化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与治理,有机肥加工和饲料加工产生的粉尘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对鸡舍、有机肥暂存区及干粪棚等采取喷洒除臭剂、加强机械通风等措施,确保厂界恶臭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相关限值要求,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控制距离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鸡舍冲洗废水、微生物除臭系统废水等生产废水应妥善暂存于厂区沉淀池,与初期雨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用于周边油茶基地施肥,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外排。
(五)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医疗废物和废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经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病死鸡、鸡粪、饲料残渣及鸡毛碎屑收集后均用于有机肥生产,有机肥加工收尘收集后用作有机肥,饲料加工收尘收集后作产品饲料使用,相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要求申报登记,优先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合格鸡蛋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有机肥车间、初期雨水池、干粪棚、危废暂存间、沉淀池、化粪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鸡舍、饲料加工车间等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粪污收集池及运送管线所经区域宜采用防腐防渗管沟;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村组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十)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五、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