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0-15486
  • 文  号: 咸政办发〔2020〕21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 主题分类:妇女儿童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0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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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098



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托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推动全面两孩政策更好落实,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探索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且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试点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全市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重点推动发展“五型”托育模式:

(一)家庭养育型。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鼓励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哺乳提供便利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计生协)

(二)政府引导型。各地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方便可及、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各级政府主导建设或引导支持的托育机构名称,统一规范命名为“XX县(市、区)社区儿童之家——XX托育所(点)”。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和引导专业机构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形成社区综合服务效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单位福利型。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提升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与所在街道、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托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延伸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四)社会创办型。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研究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五)托幼一体型。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优先科学规划。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二)加强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通过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允许企业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三)提供用地保障。各地要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四)优化报批程序。依法简化托育服务开办申报程序,切实缩短办证时间。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托育服务设施,在满足采光、通风、消防等规范要求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加大财税补贴。各地结合实际制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托育服务机构要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下,严格收费标准,体现普惠、公平原则。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六)夯实人才支撑。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国家育婴师职业证书的保育人员,参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10001500元不等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要切实加强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七)规范注册登记。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服务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八)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事权对托育服务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信息公开、质量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提倡为每名收托婴幼儿购买责任险。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全程监督、动态监管建立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平台,各类托育服务机构需全面应用,各部门相关信息应主动接入。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征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逐步实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建立不良记录“黑名单”,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狠抓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婴幼儿经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健康体检合格后,托育机构方可接收。托育机构申请且经卫健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审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健康咸宁建设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托育日常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协等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建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责任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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