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咸宁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2021-2035年)。该规划已完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征集等程序,并经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批准,自批准之日(2023年8月8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由我局公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咸宁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公布稿)
《咸宁市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专项规划》(2021-2035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