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14536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审计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名  称:咸宁市审计局对咸宁市财政局2021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

咸宁市审计局对咸宁市财政局2021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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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2524日起,对你单位具体组织的2021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其他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长:

审计副组长:周清霞

审:刘镇娇

员:思、黎  

廉政监督员:  

附件:

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咸宁市审计局    

2022518日  

附件1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何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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