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服务管理,强化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理念,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秩序的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七条政府可以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实行有偿使用。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依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第八条鼓励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一节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以及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用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商住混合开发项目的商业和住宅部分应当分别按照配建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商业部分配建的停车泊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相对独立设置。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停车场新建停车泊位(含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内应当预留非机动车停放点。
第二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
第十七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二)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车行道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施划。
根据管理需要,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利害相关人同意后,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临街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设置或者改建公共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 建设或者改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阻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撤除: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决定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节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建设、设置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并加强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二十五条 施划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城市主路、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第三章 运 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或者改建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委托的经营主体,逐步推行停车收费。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第二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进行停车经营活动,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基本满足本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通报市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咸宁智慧停车系统。
咸宁智慧停车系统的信息应当在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加强停车场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应急车、献血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三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车辆大小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者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第三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费以计费标准确定的计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计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计费时间单位计算。
驾驶人停车时间少于预存费用时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停车不规范,占用两个停车泊位或者车辆过长占用两个停车泊位的,按照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因计费系统故障造成计费错误的,由经营者核实实际停放时间后退回多收的费用。
驾驶人对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三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地点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属于经营的,标明收费标准;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四)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标志标线清晰。
第三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二)在停车场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与停放车辆无关的物品,允许车辆停放者或者他人占用停车泊位发布广告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住宅小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第四十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和建设附属设施,对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实时纳入咸宁智慧停车系统。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做好车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二)引导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
(三)劝阻停车泊位内的违法停车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车辆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四)不得设置岗亭和收费道闸;
(五)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
(七)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停放点的使用,但因停车场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站点的,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停车的,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十五条 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压越标线停车;按照标线顺序顺向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
(六)不得停放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
(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八)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四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第四十七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第四十八条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对在本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指定地点;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收费。未按照相关规定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五十条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于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停放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 督
第五十一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按照规划配建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管理,并对车辆在人行道的停放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共享单车、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督促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履行管理义务。
第五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巡查移送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发改等部门在停车场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接到移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车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5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发〔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咸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目标和责任
(一)分类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按照“到2025年本土上市企业突破5家”的总体目标,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制定提出企业上市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根据目标任务具体推进各项工作,暂无上市公司的县(市、区)要尽快实现零的突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培育力度,做好市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科创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非国有控股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引导无法整体上市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资产重组等方式上市。引导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聚焦,分拆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规范的子公司或者专项业务板块依法依规实现拆分上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市。(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
(二)实施企业上市奖励。市级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1.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前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再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后,再奖励300万元。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之后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后,再奖励400万元。
2.对在科创板、创业板成功注册发行股票的企业,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后,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成功发行股票后,再奖励40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奖励如下: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从“新三板”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奖励100万元;非“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4.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投入本市实体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对市内企业按照规定异地“买壳”或者“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以上条款,除市级奖励以外,上市、挂牌企业主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予以支持。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上市后备资源梯次培育。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创新实力突出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依托湖北省企业上市政务云平台建立市、县两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省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选“金种子”“银种子”后备库,进行专班专人全程跟踪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税收支持。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由同级财政根据当地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非交易过户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市两级设立的各类涉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优先推荐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清单、推荐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香城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对接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咸宁实体产业,服务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权融资、规范股改,帮助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公司制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保证上市后备企业资金需求。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对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金融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强人才支持。“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服务。开展院士专家进企业活动,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纳入市级活动服务企业名单,组织院士专家深入企业开展一线讲学、专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八)提供高效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情况说明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对拟上市企业出具有关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的,应当优先、快速办理。凡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其历史沿革、税费缴纳等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规范和完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对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如无重大事项或者紧急必须事项,对涉及在会、在审、在辅导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监管检查、调研,经企业申请,可相应取消或者顺延。(责任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九)整合上市服务资源。依托省上市指导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部基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服务湖北资本市场培育基地,组织企业参与线上线下常态化投融资特色活动,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定期开展后备企业调研、企业上市培训、金融干部培训等活动。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各地要及时掌握上市后备企业与签约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情况,跟踪评价中介机构在本地执业情况,做好上市服务工作。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宣传推荐。(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十)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听取一次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一次企业上市工作。建立“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企业信息与各地各相关单位共享。严格落实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每年制定全市资本市场建设考核评比细则,对各地资本市场建设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全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依据。(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地(辖内)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配套措施。
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13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分阶段兑付的企业上市奖励,在本措施实施之日以前满足阶段兑付条件的,按照咸政发〔2018〕12号文件执行,在本措施实施之日(含)以后满足阶段兑付条件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壤普查的通知
咸政发〔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要求,衔接已有成果,全面查明查清我市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普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
(二)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土壤性状普查、土壤类型普查、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土壤利用情况普查、“三普”数据库和土壤样品库构建、土壤质量状况分析、普查成果汇交汇总等。其中,土壤性状普查包括土壤表层(耕层)样品野外采集、理化指标分析化验等;土壤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分层采样化验等;土壤立地条件普查重点普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土壤侵蚀等情况;土壤利用情况普查重点普查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耕作方式、灌排设施情况、植物生长及作物产量水平等基础信息,肥料、农药、农膜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业经营者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农作物秸秆还田等做法和经验等。
(三)普查方法。以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业普查、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等相关成果为基础,以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模型模拟技术、现代化验分析技术等为支撑,按照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数据上报和成果汇总,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三、普查时间安排
2022年,完成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搜集和整理普查基础数据资料,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组织参加培训等工作。
2023—2024年,根据全省普查工作安排和要求,接收和下发样点,组织进行实地校核、外业调查、采样和“二普”土种图更新,开展土壤样品分析检测等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工作,12月底前完成内业测试化验任务。
2025年上半年,完成全市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全市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努力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市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市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及时向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交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实施中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推进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和省级的沟通对接,以及对县级的指导,及时跟进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制定实施方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土壤普查实施方案,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土壤普查实施方案。
(四)强化技术支撑。构建由市级技术专家组、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县级基层技术推广机构共同参与的专业队伍体系,承担以县级为单位的外业调查和采样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专家技术指导、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五)保障普查经费。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市、县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县财政负责外业调查采样、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成果汇总、市县数据库建设和数字化图件制作等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审计监督。各地可按照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六)做好宣传引导。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对耕地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撑“藏粮于地”战略实施,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促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土壤“三普”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度。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普查全覆盖,应查尽查,不漏一块地。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各县(市、区)要积极行动起来,于7月28日前将县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10月底前,将县级实施方案报送备案。(联系人:饶才明;联系电话:18972829931,电子邮箱:xntrpc@163.com)
附件:咸宁市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复兴 副市长
副组长:廖朝晖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训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付凌刚 市发改委四级调研员
朱之勇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李建泓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徐家宏 市水利和湖泊局四级调研员
李 新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施良计 市统计局综调队队长
熊美萍 市林业局副局长
瞿和平 市农科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新兼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334”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对接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建设,积极融入武汉市“965”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现就推动全市“334”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力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发展定位,把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以“链长制”推动产业集群从门类齐全向链条完整聚集,以系统观念谋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践行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为保障的“334”产业集群,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咸宁力量。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动摇,积极融入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以转型升级为动力加快推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不断壮大支柱产业、发展优势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即壮大大健康、食品饮料、清洁能源等3大支柱产业,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等3大优势产业,培育智能机电、纺织服装、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等4大特色产业。
(二)主要任务。
1.“3”大支柱产业集群。
大健康。突出咸宁资源优势,围绕“医、药、养、健、游、护”六大要素,按照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健康理念,积极融入全省大健康产业“两区一基地”(武汉大健康产业核心集聚区、大健康产业特色园区、国家医用防护物资生产储备基地)布局,配套武汉市发展万亿大健康产业,推动大健康与大卫生、大生态、大旅游、大体育、大数据深度融合,促进健康制造业和健康服务业有机融合,将养老养生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大健康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到2030年,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人员达到10万名、服务100万康养人员,成为中国中部康养城。
食品饮料。围绕红牛、奥瑞金、元气森林、今麦郎等重点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全球、全国饮料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咸宁,大力发展壮大功能饮料、果汁饮料、优质矿泉水等主流产品。加快引入茶饮料、植物饮料、蔬菜汁、瓶装饮用水的开发生产企业。支持黄鹤楼酒业转型升级,以通城北港酿酒小镇为辐射,大力发展鄂南传统米酒、苦荞酒、果酒等产品,实现酒水饮料多元化发展。提升崇阳麻花、通山麻饼等传统特色休闲食品质量和档次。促进罐体加工、印刷、包装设计、饮料加工、产品营销等上下游配套产业链条加速聚集、串珠成链,建设世界级饮料生产基地。
清洁能源。深刻把握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科学内涵,重点推动咸宁核电站、通山大幕山抽水蓄能电站、蒲圻电厂三期等项目尽快启动建设。依托中电电气通山燕厦电站和中广核通山大畈光伏电站,大力发展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推进中水电崇阳罗家山风电场、咸安区白云山风电场、中船海装通山山界风电场等集中式风电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咸宁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咸宁华润城投天然气利用工程、咸宁高新区三期市政燃气管网等项目建设。稳步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和电能替代工作,支持油气混合站改造和充电站、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市能源供给保障水平。加快提升新能源装备制造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光伏、储能电池等电站级储能材料和装备研制,打造华中清洁能源生产基地。
2.“3”大优势产业集群。
电子信息。围绕瀛通通讯、三赢兴光电、维达力、奕宏精密制造、南玻光电等优势企业,重点打造消费电子产业集群,加大对消费电子产业的扶持和招商力度,构造以摄像头模组、显示模组、声学组件等环节为骨干,以电池模组、触控模组、新型印制电路板和覆铜板材料为支撑,以射频模组、整机组装、终端系统环节为导向的消费电子产业链,最终形成以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为特色的消费电子及配套产业集群,成为全省乃至中部电子信息产业的特色发展基地和创新先导基地。
装备制造。重点围绕汽车零部件、应急装备、农机制造三大领域,推动装备制造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立足华夏幸福嘉鱼产业新城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港,加快新型动力电池、燃料电池产业化工程,推进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等领域发展;推进车载信息系统、车用传感器和执行系统、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动空调和可用于能量回馈的电动助力制动系统的开发及产业化,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以华舟应急赤壁产业园为依托,重点发展应急预警、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应急服务四大领域,把咸宁建设成为华中地区重要应急装备产业基地。以星光通山农机产业园为依托,着力发展液压拖拉机、收割机等,努力打造智能化程度高、产业链条完整、配套功能完善的现代农机产业园。
冶金建材。围绕新型平板玻璃及制品、陶瓷制品、石材、水泥、冶金辅料等主要产品,持续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产品,大力抓好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工作,努力打造转型发展示范区。依托平安电工、玉立砂带、南玻玻璃、亚细亚陶瓷、海威复合材料等重点企业,发展高性能玻璃纤维、陶瓷纤维及复合材料、化学纤维等材料,大力引进特种合成橡胶和纤维、功能高分子合成材料。以强化“产品优质、装备先进、标准引领、绿色智造、安全环保”能力建设为抓手,依托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重点发展汽车、船舶、建筑用高品质宽厚板、薄板系列产品,建设具有国内一流竞争力的千万吨级精品钢基地。
3.“4”大特色产业集群。
智能机电。支持咸宁高新区打造智能机电研发生产基地,重点发展高效、节能、智能机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做大做强水利水电和高耗能领域节能机电设备,加快发展精密研磨设备和数控机床,着力抓好起重机等特色产业板块建设。推进湖北香城智能机电产业技术研究院“六平台一中心”建设,为咸宁机电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建立产学研共同体。
纺织服装。上游依托精华纺织、汉麻科技、嘉麟杰纺织、金泰纤维、天成线业为代表的纺纱和纤维加工企业,中游依托新纺纺织、新进纺织、祥源特种布、恒瑞非织造为代表的印染企业和特殊处理企业,下游依托东一服装、丽裳服饰、壹嘉制衣、依杰姆服饰为代表的成衣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补齐印染、后整理等产业发展短板,促进行业做大做强、产品做精做优,企业再上台阶。大力推进纺谷109华中纺织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构建全产业链的数字化循环经济、低碳绿色智造园。
商贸物流。推动咸宁港货运公路、铁路体系网络建设,加快金盛兰货运铁路专线项目实施和咸宁长江综合门户港(嘉鱼港)物流体系建设。利用鄂湘赣三省毗邻的“金三角”地带、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两大改革试验区的连接点、中轴线区位条件和交通经济网络等优势,以机电设备产品、纺织服装、大宗农产品为突破口,规划区域性大宗商品集散中心,建设区域性食品饮料、新材料、机电、纺织服装、钒产品、茶叶、蔬菜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物流基地。
农产品加工。实施“一乡一品”“一县一业”工程,培育壮大茶叶、蔬菜(莲)、生猪(鸡禽及蛋制品)、中药材、特色淡水产品、油茶、竹、桂花等八大特色产业。围绕桂花产业,全域建设中国桂花城,以三产融合为突破,加快桂花全株精深加工,做大做强桂花产业。围绕中药材,做大康养产业,发展黄精、白芨、金刚藤等道地中药材,新建2万亩以上中药材基地。继续实施咸宁农产品品牌计划,做强做优咸宁桂花、赤壁青砖茶和猕猴桃、嘉鱼蔬菜、咸安莲子、通城茶油、崇阳白茶和黄精、通山枇杷等公共品牌。
三、推进措施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的新一轮技术改造,引导食品饮料、冶金建材、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不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兴产业发展趋势,壮大和升级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推进50家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创建30家左右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标杆工厂,实施20个绿色化改造重点项目,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15家、绿色设计产品5个、绿色园区2个。
(二)抓实固链补链强链。支持“链主”企业、核心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入驻园区,围绕关键产品培育和孵化一批与之协作的配套企业,延展加粗产业链条,打造垂直整合、水平分工、产业融合的产业集群协作发展体系。围绕提升整体质效,梳理发展面临的堵点、难点和痛点,突出产业化应用导向,遴选一批重点“补短板”攻关项目,解决一批全行业全产业链“卡脖子”技术难题,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改造建设项目,加快中高端产品产业化。
(三)加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校企联合创新中心,力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超过50%。支持以集群企业为主体,建设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品检测、人才服务和品牌推广等专业服务。重点建设湖北省新型显示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军民融合复合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大力支持武汉光电工研院、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汽车研究院等在咸宁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
(四)加强产业协同发展。瞄准武汉“965”现代产业体系,有计划实施产业链招商,通过填补武汉主导产业链缺失环节,前瞻性部署战略性关键环节,推动武咸产业链上下游升级发展和协同创新。大力发展光谷科创大走廊产业链配套企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者配套体系,实现与光谷科创大走廊产业链上下游紧密协同。探索“总部研发和重大项目在武汉、生产转化和产业配套在咸宁”的发展模式,与武汉共建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联合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平台,为产业深度融合提供有力支撑。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334”产业集群工作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产业集群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总揽全市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统筹推进产业研究、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决策咨询、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问题协调、宣传引导等工作,构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产业集群发展组织体系。
(二)加强产业研究。成立咸宁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智库团,深入研究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投资结构调整提供咨询,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引进和研发提供指导。每个产业集群组建一个产业联盟,产业联盟由产业集群内重点企业负责人、行业专家、研究机构等组成,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产业联盟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联盟(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每年开展2次产业发展座谈会,每月举办1次产业发展沙龙活动,及时收集产业发展意见和建议,捕捉产业链上中下游招商信息,促进产业链条式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整合财政奖励资金,推动出台“一业一策”产业专项支持政策。重点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税收和金融扶持,对附加值高、带动范围广或者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兑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在落实财政贴息贷款等优惠措施的同时,协调金融机构与骨干企业有效对接,简化贷款程序,放大贷款比例,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形成发展合力。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打破行政壁垒,优化产业布局,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要明确3个主导产业,实施主导产业“五图”(产业链技术结构图、应用领域图、产业布局图、发展路线图、招商目标图)作业。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创造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及工作专班。每季度召开产业发展推进会,加大各地各部门协调力度,及时发现解决产业发展遇到的难题。要加快形成推动全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指标、政策、标准、统计和绩效评价等体系,将推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
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咸政发〔20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
目 录
前言………………………………………………………………3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
(一)指导思想…………………………………………………4
(二)基本原则…………………………………………………4
(三)总体目标…………………………………………………5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6
(一)妇女与健康………………………………………………6
(二)妇女与教育………………………………………………10
(三)妇女与经济………………………………………………13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16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20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23
(七)妇女与环境………………………………………………26
(八)妇女与法律………………………………………………30
三、组织实施……………………………………………………34
四、监测评估……………………………………………………37
前 言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妇女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我市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地位得到巩固,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城乡之间妇女的发展存在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经济文化事务管理水平有待全面提高,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面临挑战,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更加优化。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发展仍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依照宪法以及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准确把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新时代妇女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引领妇女在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力争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全市妇女和妇女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妇女事业的制度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积极采取措施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3.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市广大妇女。
4.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对农村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均衡发展。
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妇女踊跃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全市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孕产妇享有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到2025年和2030年,产前筛查率分别达到75%以上和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到14/10万以下和9/10万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孕早期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乙肝检测率均达到98%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孕妇贫血率控制在8%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10.保健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日常专用消费品质量抽查复查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
11.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健康咸宁”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改革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体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机制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对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加大妇幼保健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推进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医养结合的“咸宁模式”,关心关爱65岁以上女性老年期痴呆病患者。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加强围产期保健管理。提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计划。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依托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全面加强咸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转诊救治体系,提升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加强孕妇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控制剖宫产率,倡导母乳喂养。
5.保障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设置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倡导男女两性共担避孕责任。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推进流产后、产后避孕节育关爱服务,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6.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加强宣传普及,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达到90%以上。促进70%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加强筛查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落实女职工妇女病定期检查。加大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救助力度,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宫颈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针对妇女中的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控制传染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辅导服务。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大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和营养水平。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提高妇女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宣传教育。引导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合理膳食宣传教育。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定期评估。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妇女常用消费品、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措施,及时发布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加大惩处力度。
10.引导妇女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行动。引导妇女进行适度体育锻炼,养成运动习惯。发展城乡社区体育运动,引导妇女有效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开展健身活动。提倡用人单位开展工间操。
11.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强化妇女疾病预防和治疗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诊疗技术科研成果,引导优质创新要素向妇女健康领域聚集。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2.全面推进大中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教师和学生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3.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4.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5.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6.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不断缩小。
7.促进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8.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在妇女群众中广泛开展宣讲。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教育工作全过程。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大中小学课程体系,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强性别平等培训内容。
3.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防止空挂学籍。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留守女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4.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发展的影响。
5.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女性参与高新技术领域专业技术的学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高校女毕业生、女农民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6.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加强招生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学生中的比例,重视对基础学科拔尖女生的培养。依法保障残疾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7.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8.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关注培养义务教育阶段女生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和志向。引导高中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生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9.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女性终身学习体系。建立健全学分银行和学习成果认定制度。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女性接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10.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加强动态监测,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11.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防性侵、防性骚扰、防欺凌的相关课程内容。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落实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2.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
4.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6.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相关权益和集体经济的各项权益。
8.守住妇女群体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在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时,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确保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出台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措施。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加大妇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多渠道促进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为女性创业提供服务。加大对女性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科技领域创业的扶持力度,为女大学生就业搭建求职服务对接平台,加强对妇女的就业援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手工艺品产业发展,鼓励外出务工妇女回乡创业。
4.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不同类型女性劳动者实施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激发妇女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持续推进城镇化建设,多渠道扶持农村妇女就近非农转移就业。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
5.缩小男女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规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将企业遵守各项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建立居民收入分性别动态统计监测制度。
6.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创新培养模式,提高初、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培训。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激励女性科技、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
7.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
8.为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行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女性招聘录用、培训、定级等方面的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女职工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9.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充分保护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权益流转、收益分配和继承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保障农村妇女平等权益。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权救济渠道。
10.扶持脱贫妇女和家庭稳定增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扶持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就业车间建设、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1.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升参与水平。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各级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3.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
5.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市、县(市、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7.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8.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1.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2.鼓励和支持女性参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员代表大会中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3.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女干部任用和女公务员管理的全程监督力度,保障女干部在录用、培训、考核、奖励、晋升时不受歧视。通过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5.提高女性参政议政水平。开展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充分听取女党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妇女组织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保障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旅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推动建立行业妇联组织。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确保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保证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做好国有企业中女性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企业制定涉及女职工权益事项的相关规章制度,须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8.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
9.支持引导妇女参加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女性社会组织,支持承接政府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对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10.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强化妇联组织参与制定与妇女相关的法规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重视听取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拓展妇女组织覆盖面,提高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女性组织化程度。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完善落实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
3.完善落实医疗保障制度,妇女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落实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待遇水平。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困难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重点保障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公平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提高对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关爱服务水平。
策略措施:
1.保障城乡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在制定、修订社会保障政策和落实政策过程中,关注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异。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支持灵活就业妇女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倾斜,缩小妇女群体间社会保障差异。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城乡居民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成效。落实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生育奖励假和相关生育津贴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障问题。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3.保障城乡妇女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灵活就业妇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互补衔接,资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建立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宫颈癌、乳腺癌等妇女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
4.促进妇女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互补衔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女性职工全覆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政策。
5.保障妇女的失业保险权益。扩大失业保险在妇女群体中的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妇女能够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6.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促进康复的功能。
7.加强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对生活困难妇女分类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兜底保障。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实施精准救助。
8.不断满足妇女的社会福利需求。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制度,逐步提升老年妇女福利水平。完善残疾人补贴制度,动态调整、适度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养老。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
10.适时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长期照护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失能妇女的护理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为照料家庭的妇女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困难留守妇女提供生产帮扶、就业指导、权益维护、人身安全、精神慰藉、家庭支持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建立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托幼、养老、家政等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不断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家庭服务项目的数量不断提升。
4.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5.倡导家庭成员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共同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和家庭发展的不利影响。
6.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落实夫妻共享育儿假。
7.支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赡养老人责任,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8.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养育、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完善婴幼儿照护、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形成支持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完善人口生育相关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家庭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家政行业的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支持。
4.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推动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平安家庭、无烟家庭、清廉家庭建设。持续开展家风家训家规宣传工作,传播家庭文明新风尚。
5.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开展婚恋观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建设实践中心(所、站)和妇女之家等阵地,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6.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县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服务向村(社区)延伸。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7.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男女职工平等享用休假,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
8.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家庭适老化改造,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落实子女护理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健康养老。
9.增强夫妻共同承担子女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夫妻共同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共同参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发挥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功能,帮助父母树立科学教子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引导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积极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4.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5.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不断拓展服务功能。
6.提高妇女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城镇污水处理率逐步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75%。
8.保障妇女饮水安全。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9.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提高农村妇女生活质量。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逐步提高。
11.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婴幼儿照护空间和设施,有效发挥作用。
12.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创新开展“巾帼心向党”系列活动,深化“红色娘子军”宣讲,凝聚加快推进咸宁现代化建设的巾帼力量。发挥新时代文明建设实践中心(所、站)、主流媒体、城乡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媒体行业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女性的积极引导。注重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
2.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成果。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作,惠及城乡妇女。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强化文化传媒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升性别平等传播能力。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监管,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完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
5.提高妇女媒介素养。利用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引导女性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网络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诈骗。帮助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
6.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按照妇女儿童发展需要,把各类妇女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造、扩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高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7.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争做生态文明的引领者和建设者。
8.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农村清洁能源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加强空气质量、噪音等环境监测。推行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治理工作。
9.保障妇女饮水安全。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10.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推进A级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1.加强婴幼儿照护空间和设施建设。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推进旅游景区、交通站点、大型商场建设母婴室、婴幼儿照护空间。
12.在突发事件中保障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总体应急预案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将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纳入应急保障物资清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知识、自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13.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咸宁女性精心打造“宁姐姐”妇字号专属工作品牌,代表和展示咸宁女性崇德向善、勤劳勇敢、热情奉献、豁达开朗的精神品质。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创新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群众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及时发声,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亮剑,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深入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咸宁建设中的作用。
4.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9.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自然状态。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明确评估范围,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能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深化“建设法治咸宁·巾帼在行动”活动,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法律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促进相关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规范家暴警情接处警工作流程,提高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签发率。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规范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5.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避免受害妇女遭到“二次伤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违法信息过滤,拓宽线索发现渠道,严厉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6.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完善防治性骚扰的行业自律措施,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
7.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依法打击非法收集、贩卖妇女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反诈宣传,提高妇女识诈、防诈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9.全面保障男女平等出生权利。继续严格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障男女平等出生权利。以婚姻登记机关、妇幼保健院、医院产科等为重点建设宣教服务阵地,加强生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10.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惠及城乡妇女,重点保障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军嫂等群体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增加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事项。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1.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者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充分发挥各类妇联维权服务阵地和各级妇联执委作用,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
(二)加强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落实妇女发展规划实施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及司法保护。
(四)制定县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省、市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县级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协商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等,总结情况,部署工作,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六)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七)创新实施规划的途径和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
(九)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讲好咸宁妇女发展故事,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规划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规范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纳入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并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
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目 录
前言………………………………………………………………40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1
(一)指导思想…………………………………………………41
(二)基本原则…………………………………………………41
(三)总体目标…………………………………………………42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42
(一)儿童与健康………………………………………………42
(二)儿童与安全………………………………………………48
(三)儿童与教育………………………………………………52
(四)儿童与福利………………………………………………56
(五)儿童与家庭………………………………………………60
(六)儿童与社会环境…………………………………………63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66
三、组织实施……………………………………………………70
四、监测评估……………………………………………………72
前 言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儿童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完善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我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升,儿童教育普及程度和受教育程度明显提升,儿童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市儿童事业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城乡、区域之间儿童的发展不平衡,新生育政策下保障儿童安全健康任务艰巨,教育资源供给还不能满足广大儿童的更高期盼,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有待进一步保障,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依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完善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优先保障儿童发展。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主动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益进一步实现,享有更加均等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更加和谐和友好的家庭、社会环境,思想道德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广大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
3.到2025年和2030年,新生儿死亡率分别降至3.5‰以下和3‰以下,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以下和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以下和6‰以下,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
5.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恶性肿瘤以及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7.构建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水平和技能,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
8.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8%和4%以下,低体重率和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均控制在4%以下。儿童超重、肥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提高到95%。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和卫生保健人员。
10.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中小学生视力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11.增强儿童体质,到2025年和2030年,我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
12.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13.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儿童健康服务资源。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建立完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加快儿科医师、护士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规范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完善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产前筛查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推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加大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推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开展儿童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
7.加强儿童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0—14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融合教育、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照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落实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咨询、指导与干预,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强化爱婴医院管理,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加强对家长儿童科学膳食知识的宣传培训。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广泛开展视力健康教育,中小学生视力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全面实施学生视力健康管理公益服务项目,建立《咸宁市中小学生视力健康档案》,建设学生视力健康网络信息平台,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和信息共享,持续深入推进近视眼防控工作。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0.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小时、初中生达到9小时、高中生达到8小时。
11.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媒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动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落实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预防干预措施,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关注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状况。
12.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开展儿童生殖健康的适龄教育,加强幼儿园、小学的生殖保健与性健康教育。优化青春期性教育课程。在大中小学校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工作。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儿童性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
13.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专家库。鼓励社区、托育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提升全社会维护儿童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2.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提高儿童防溺水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动物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儿童药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儿童用品质量抽查复查合格率达到98%。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进一步完善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的监测报告系统。
8.提高对儿童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减少、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9.全面加强儿童网络保护,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防治网络不良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等问题。
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和保育管理全过程。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和社区环境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在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相关企业及组织依法落实维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2.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构建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防范工作责任体系。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学校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增强家长防学生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儿童看护人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
3.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完善落实交通安全法规制度。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儿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4.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动物伤和中毒等伤害。及时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电子电器用品,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及烟花爆竹。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常化学品等常见毒物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预防婴幼儿窒息。规范城乡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加强儿童及其看护人防灾减灾教育。
5.加强涉及儿童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科学防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儿童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涉及儿童的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着力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加大儿童安全用药知识的普及宣传。
7.预防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儿童用品生产企业信息档案。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强化对流通领域儿童用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构建质量安全监管链,做好儿童用品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校园设施、设备、物资安全,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8.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建立防控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平台,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加强反暴力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系统。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将对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健全校园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0.保障儿童上网用网安全。净化儿童上网环境,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加强对儿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加强家校互动,加强儿童互联网安全教育。依法惩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不良信息和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的行为。
11.提高突发事件、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家长、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置。完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置,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康复服务、心理危机干预的效率和水平。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
3.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4.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
5.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中等职业教育赋能提质。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根本保障。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
8.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9.全面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教育信息化条件下教育治理、教育供给新模式。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升智育水平,培养良好学习品质。重视体育教育,严格落实学校体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改进美育教学,加强劳动教育,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
2.加强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深入推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发挥少先队组织育人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融入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和实践教育中,构建党团队一体化传承红色基因的全链条。
3.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普惠优质导向,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比例达80%以上,每个乡镇设立1—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幼儿园内涵式发展。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积极推进0—3岁婴幼儿托幼服务,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4.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坚持适应需求和公平均衡原则,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实施咸宁市城区义务教育能力提升计划和“大班额”消除计划,加强城镇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科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改革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与人事管理制度,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不同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5.促进中小学减负增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推进教学、作业和考核评价改革,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探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措施,加强对学习类APP和进入校园使用的中小学教学资料的严格管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学业负担。
6.高质量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分类办学、多样协调发展,实施优质普通高中增量提效、薄弱普通高中改造提升、职业教育(集团)学校产教融合工程,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高中教育。进一步优化高中阶段学校协调招生机制,依托咸宁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建立协同教研机制,发挥省级示范高中示范作用,打造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推进职业教育赋能提质培优,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术型新时代工匠。推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形成多样化、有特色、可选择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学生成人成才提供坚实基础。
7.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平等接受教育。加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支持力度,推进特殊教育特惠特办发展。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形成以咸宁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教结合为补充、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融合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落实“一人一案”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8.加强儿童科学教育。发挥家庭、幼儿园的科学启蒙作用,中小学开齐开好科学课程,完善课程体系与资源。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科学实践活动,推进科普进学校活动。推行“科普+旅游+研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科技创新系列活动,发展智能化、AI技术、简易编程等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9.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普及推广家庭教育知识与经验,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和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儿童社会实践基地,支持儿童开展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
10.进一步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建成“互联网+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着力构建“互联网+”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教育服务新模式。推进网络学习共同体建设,统筹全市名优教师资源,建设名师空中课堂、网络名师工作室,实现城乡间师生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开展信息化教学能力培训,提高教师信息素养及教学能力。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提升学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与创新能力。提升学生信息化素养,养成良好的网络应用习惯。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2.巩固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3.构建完善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康发展。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以后保持稳定增长。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障覆盖率达到100%。
6.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成年后就业。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建设,救助水平提高。
7.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理、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措施到位。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9.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覆盖率和每年接受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10.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逐步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增加儿童福利项目,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将儿童福利支出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福利支出财政经费自动调节与增长机制。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提高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儿童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落实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罕见病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膳食费用分摊机制。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实施农村在园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构建并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重点推动发展家庭养育型、政府引导型、单位福利型、社会创办型和托幼一体型托育模式。从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出台支持家庭养育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庭养育。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引导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行为自建托幼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
6.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完善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严格涉外收养程序,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优先就业。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确保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推进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属地责任,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关爱帮扶措施政策。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建立儿童友好的职工福利制度和企业文化。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融入。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9.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
10.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实现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难儿童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
1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引导、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从登记注册、专业扶持、经济资助、监管规范等层面,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2.建立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调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新婚夫妇、孕妇普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引导儿童自觉践行和传承良好家风。
4.提供多元化家庭服务,引导和支持家庭建立有效亲子沟通方式,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5.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6.中小学校、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覆盖全体在园、在校学生家长。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8.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养,推进家庭教育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完善课程和教材体系。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影响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动构建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元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3.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支持保障。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引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拓宽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渠道和平台。
4.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强化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帮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安全、适宜的家庭环境,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
5.引导家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活动,促进广大家长提高自身修养,规范行为举止,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发扬家长榜样和示范作用,引导儿童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6.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分年龄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7.制定完善生育支持配套措施。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促进家庭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将更多家庭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发展社区照料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8.促进家庭教育科学化、专业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领域开展研究,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确立儿童优先理念,关爱、尊重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为儿童提供更多有益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
3.保护儿童免受各种社会文化及新兴传媒中的不良信息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建设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5.增加公益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6.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7.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
8.促进儿童国际交流与合作。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广泛开展儿童优先主题宣传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及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在制定法规、公共政策、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儿童利益与需求。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加大高质量儿童文化产品供给力度。进一步加大少儿文艺产品创作力度,推出反映新时代少儿良好精神面貌的艺术作品,推进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艺术向儿童传播。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场馆的阵地作用,提升软硬件水平,在有条件的场馆设立少儿专区。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大力清除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严格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
4.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农村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5.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创建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儿童友好社区,重点优化配置、整合统筹社区内儿童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以儿童服务中心和儿童之家为阵地,以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服务为儿童打造环境友好、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社区生活圈。
6.提高儿童之家和各类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社区公共服务机构、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多元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建设覆盖率,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引入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和规范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建设,优化城乡布局,拓展和提升场所教育功能。
7.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教育。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程设置、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
8.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案中应优先考虑儿童特殊需求。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优先救助儿童。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降低灾害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9.促进儿童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化我市儿童对外交流环境,加强全市儿童对外交流活动,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在儿童领域的有益经验。在对外交往和接待中,积极配合宣传和维护儿童的权益,宣传我市儿童发展成就。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认真落实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2.持续注重法治宣传,落实法治副校长配备工作。儿童的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
3.加强对儿童民事权益的保障力度,依法保护儿童财产权益。
4.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完善对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监管体系,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6.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和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重点防范、依法严惩对儿童的性侵害。
7.预防、制止和打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9.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口数的比重。
10.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适时制定或者修订有关托育照护、学前教育、家庭教育、儿童福利等突出问题的政策措施,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察制度。
2.严格儿童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问题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托管照护、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和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
3.加强儿童法治宣传教育。常态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发挥法治副校长、少年警队等作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4.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5.落实监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完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收养政策。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监护干预,及时制止和纠正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强化政府保护,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监护支持中的作用。
6.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禁止性条款,加强日常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7.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和发现报告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依法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和组织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严格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8.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出警、受理、调查取证,依法依规给予施暴人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9.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完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黑灰产业链,加大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0.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制作、复制或者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图片、影音等电子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贩卖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提高公众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
11.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12.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加强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儿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县级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省、市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相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县级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协商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等,总结情况,部署工作,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六)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儿童优先原则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职能优化高效。
(七)创新实施规划的途径和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规划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纳入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并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推进咸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扩大养老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养老托育服务政策不断健全,设施不断完善,改革试点不断深化,质量不断提升。成功申报首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第四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全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全市共建有179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684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97.8%和77.2%;全市养老机构达105家,养老床位数达18577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达36.4张;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大力实施“平安工程”“冬暖工程”,创新推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形成“医养结合、分类供养、购买服务、公建民营、功能拓展”等五种特困供养机构改革模式,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纳入全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全市对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持续加大,投资总额达2.4亿元,初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趋势。“十四五”时期是咸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时期。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努力创造高品质生活。加快健康咸宁建设,千方百计增进民生福祉。要达到上述发展目标,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面临挑战。2020年,我市常住人口约265.58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46.92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为17.65%。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达4.86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36%。预测“十四五”期间,咸宁市60岁及以上老年常住人口总数将增加到57.28万人,中度老龄化进一步加剧。养老事业多元化投入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智慧养老建设刚刚起步,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0—3岁婴幼儿普惠托育机构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托幼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2.发展机遇。
(1)省委、省政府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重点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将大健康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力争在“十四五”期末培养10万名专业护理人员,服务100万康养人员,实现1000亿大健康产业产值(以下简称“三个一”目标),并在全省率先出台支持普惠养老政策四十三条。
(2)咸宁地处鄂东南、长江中游南岸,幕阜山脉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地理区位优势突出,森林覆盖率达54.2%,城市绿化覆盖率超过41.27%,空气质量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20位,享有“全国最适宜人居城市”美誉。咸宁是“1+8”武汉城市圈成员之一,位于武汉、长沙、南昌三个省会城市交汇中心,以及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结合地带,东西交汇、南北贯通、交通便捷,非常适合长江中游城市群人口来此养老养生、旅游休闲。
(3)咸宁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机构和护理人员数量、质量及分布具有比较优势,每千人拥有执业医师数2.72人,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年培养的健康护理、康复治疗等康养人员在全省排名第一。
二、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
到2025年,实现“三个一”目标;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服务供给更加便利多元,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多样化发展,更好满足社会多层次个性化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养老托育床位、技术水平、服务供给等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全面放开养老市场,增加养老服务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健康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引导社会专业力量提供多样化服务。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托育服务。支持在脱贫地区和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干预。新建、改扩建一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市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加强妇幼保健医疗服务建设,扩充产、儿科床位,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大公立幼儿园建设。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满足新增学前教育师资需要。完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努力以多元服务满足城乡家庭的不同需求。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妇女生育权益和母婴健康。落实基本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和特色保健服务。降低二孩家庭生育成本,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产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市财政预算。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全省唯一的市级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示范试点为抓手,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具体指标。
1.养老方面。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100%,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0%,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达100%,财政(福彩公益金)投入比率达55%,每千名老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人。
2.托育方面。到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拥有托位数达4.5个/千人,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全市托幼服务一体化幼儿园达50%以上,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0%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建立托育专家人才库,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才培训达9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1.完善基本养老托育服务制度。科学界定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健全供给机制,完善标准体系,规范收费标准,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加强基础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并根据财政状况,制定清单并适时调整。完善全市统一、结果通认的老年人(幼儿)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领取养老托育补贴、接受养老托育服务的依据;依托信息技术,结合巡访主动发现等方式,建立基本养老托育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拓展普惠型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按照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资源供给。探索“资金+服务”的补贴方式,完善老年福利制度,加强老年人津补贴、基本养老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障、特困人员护理补贴、老年人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衔接,不断完善高龄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为有服务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支持和引导专业机构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形成社区综合服务效应。(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在咸宁设立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组织,鼓励养老服务组织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提升国有经济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撑保障能力。做强做优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推动成立养老产业研究院,探索咸宁养老产业发展新模式,支持企业加强养老设备研发,推动构建养老设备制造产业集群。研究出台一揽子政策支持包,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出台补贴政策等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者联合建立托育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夯实兜底性养老服务保障。实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和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以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制度,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基础上,面向全体老年人依申请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证的基本养老服务,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空巢、独居、农村留守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享受政策性优待老年人,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深化特殊群体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定期巡访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紧急处置机制,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1.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积极配合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5%,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5万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加快推进咸宁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积极争取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服务体系有机衔接,落实子女带薪陪护护理时间制度,持续完善我市以居家与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增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和养老服务设施分级分层建设,实施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老年食堂、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养老机构延伸服务、金融助老等项目。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大型连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小型化养老机构和专业社工团队嵌入社区服务平台。培育和引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深化“互联网+养老”行动,推进智慧养老信息化平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供需资源有效对接。到“十四五”期末,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处综合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100%,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全部达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增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健全完善以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将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村福利院转型为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老人开放。合理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场所,整合农村闲置资源,探索推进田园养老综合体、乡村养老合作社、互助养老中心户、开放多元幸福院四种模式,发展以地养老、以房养老、互助养老新模式。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定期巡访等基本制度,构建关爱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创新推动养老机构改革发展。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创新推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服务外包等多种模式发展。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实行农村中心福利院、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中心县级直管。到2025年底,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到国家三级养老机构标准,所有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中心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其他农村福利院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探索将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将闲置资源全面推向养老服务市场。大力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放宽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发展专业化护理、康复、安宁疗护功能。巩固一般性的养老服务床位,加大对康复护理床位的建设力度和扶持力度,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60%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大力推动以护理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发展。重点围绕医养结合发展,盘活社会闲置资源用于开展养老服务,集中精力发展大健康产业,建设中部康养城,加快建立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康复护理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合作、有序衔接的多元化康复护理体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参与专业康复护理机构建设,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完善护理服务标准,健全护理质量控制体系,促进护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推进护理服务产业化。依托我市独特的生态、旅游、温泉等资源,发展独具咸宁特色的慢性病疗养康复服务,支持建设一批慢性疾病康复疗养基地、疗养中心,完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积极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社区、养老机构、成人教育学院等资源,联合设立老年学校,推动老年大学向基层延伸,扩大老年大学覆盖人群,就近满足老年人“教、学、乐、为”服务需求。整合老年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将老年教育纳入社区养老服务基本内容,实施“养教融合”新型养老模式。重点加强老年健康生活、融入智慧社会、防范诈骗及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科技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托育照护服务。
1.提高优孕优生服务水平。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主体,大中型综合医院为技术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孕优生优育全过程服务,打造“一条龙”服务链。深入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服务,落实高危孕产妇管理协作机制,减少高危妊娠风险,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深化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做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推进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到2025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95%以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利用社区中心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中心,探索托幼一体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就近便捷托育服务,建立以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普惠为主导的资源供给体系,提高托育服务供给水平。市、县依托妇幼保健院成立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分别建立公办的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托幼一体园所在公民办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养老托育产业化发展。
1.按照产业链条化、产品精深化的思路,将养老制造产业建设纳入咸宁市“十四五”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区专项规划,以夯实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探索建立老年用品认证制度,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创新优质老年用品供给。(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研发适老化智能产品,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创新优质老年用品供给,更好地带动养老服务消费,打造老年用品研发生产和物流配送基地,推进药食同源研究和产品开发,建立药食同源研发配送基地。研发适老化智能产品,支持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更好地带动养老服务消费。对接大武汉,探索建立武咸及周边协同养老模式,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区域养老一体化,将咸宁打造成中国中部康养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妇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鼓励相关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支持养老托育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加大养老托育优势企业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托育服务商标品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要素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分析工作推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将养老托育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统筹整体推进。各县(市、区)按照“一老一小”人口密度、需求变化等因素,结合现有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分布,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充分衔接,对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者规划滞后的,及时对相关规划予以修改完善。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发展养老托育服务的各类房屋和设施最长租赁期限。探索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鼓励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屋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允许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健全“一事一议”制度,定期集中处置解决存量房屋和设施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对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财税政策。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托育事业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全市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彩票公益金比例应不低于55%。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切实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价格。完善养老托育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制度,适度提高补贴标准,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探索试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普惠护理型床位同等享受建设和运营等补贴。对吸收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建立民间资本、慈善基金、彩票公益金等多元投入机制,助力咸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人才培养。落实好《咸宁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民政发〔2021〕1号),推进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服务价格制度、工资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底薪制度。实施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到2025年,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国家育婴师职业证书的保育人员,参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创新政策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完善民办养老托育服务组织扶持政策,推动资助措施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和精准精细,通过加大资助、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重点加大对提供基本养老托育服务的普惠型民办养老托育服务组织的扶持。(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规范监管。坚守养老托育服务安全底线,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质量监管;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坚持政府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征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依法逐步实行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和评估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营造友好环境。对接大武汉,坚持民生共享、资源共享,探索建立武咸协同养老模式,让外地老年人持身份证可享受本地景区门票、公交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不断拓展老年人群衣食住行等综合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全方位、多元化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推进老年友好社区建设,推动建设适老居住、出行、健康支持、生活服务等物质环境和包容、支持的敬老社会文化环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停车位,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出租、出售、附赠行为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保障停车位权利人(含产权人、使用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本市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包含地面露天停车位、地上室内停车库、非人防地下室停车位、人防地下室停车位等。
第三条 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占用业主共有空间设置的地面露天停车位归小区业主共有,不得出租、出售、附赠给企业(含物业公司,下同)或者个人。法律对地面露天停车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防地下室归国家所有,其范围内规划布局的停车位,按照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以将停车位出租给业主停车使用,但不得出售、附赠给企业或者个人。
地上室内停车库、非人防地下室停车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项目开发企业所有,可以出租、出售、附赠给本小区业主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供地、已供地未开工建设、在建未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建地下停车场(含人防地下停车场,下同)的供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作为地上部分的连建空间,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一并拟定地上、地下空间供地方案,明确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其土地用途明确为“地下停车场(连建)”,土地使用权出让起算时间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算时间一致,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照不高于所在区域公服用地基准地价的10%计算,不同层数地下停车场缴纳土地价款具体标准为:地下一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一层停车场面积×所在区域公服用地基准地价×10%;地下二层及以下层数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相应层数停车场面积×所在区域公服用地基准地价×5%。
(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本市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设停车位,同时按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建设充电桩车位。开发企业报审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明确地下停车场及地面露天停车位的具体布局方式,包括:地下停车场范围与面积、人防地下室范围与面积、地下室层数、停车位布局与数量、充电桩车位布局与数量等,其中人防地下室范围内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三)开发企业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的地下室范围、用途、面积、层数,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按照供地方案中明确的出让价格完善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补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手续,规划配建的停车位应当按照“四到位”要求建设到位,即停车位编号与划线到位、挡车设施安装到位、照明监控设施安装到位、充电桩安装到位(预留安装条件充电桩车位,其管线、桥架等供电设施须建设到车位)。
(五)开发企业出租、出售、附赠地下室停车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办理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办理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由土地竞得人或者车位使用权人申请办理,相应停车位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可以协议出让。
第六条 车位、车库的销售、租赁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停车位楼盘表,纳入开发项目楼盘表进行管理。开发企业在出租或者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制定停车位租售方案,并向住建部门报备。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位布局图。标注清楚地面露天停车位、地上室内车库和地下室停车位的编号、数量、面积等信息。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当一并明确各功能用途房屋的停车位分配情况(编号、数量、分布等)及分配依据。相关规划批准文件未区分各功能用途房屋车位配建数量的,应当按照不同功能用途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车位。
(二)停车位楼盘表。应当包含拟出租、出售、附赠车位、车库的位置、编号、面积情况(测绘平面图)等。
(三)拟出租或者出售停车位的分布位置、编号、面积、年限、租金或者售价等。
(四)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保证租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五)停车位租售方案和地下停车场产权初始(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应当在小区入口、售楼部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 开发企业出租、出售、附赠同一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优先购买、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其配建的地上室内停车库和非人防地下室停车位可作为独立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其房屋用途为“地上室内停车库”“非人防地下室停车位”。
第九条 车位、车库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制度。车位、车库销售(租赁)合同推行使用住建部门认可的车位、车库买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保障小区配建停车位的使用功能,不得以只售不租或者只长租不短租为理由,阻挠项目配建的车位、车库投入使用。对尚未销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鼓励开发企业以短期形式租赁给业主使用,租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车位、车库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车库用途,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机构发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车位、车库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已购买车位、车库的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屋的,其相应的车位、车库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的,应当同时解除。
第十三条 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的使用费作为小区公共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收费方案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开。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车位、车库租售行为,合理确定价格,不得采用欺诈、串通、哄抬等手段变相操控车位、车库价格,不得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位、车库租售价格及停车服务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成本调查结果组织协商,引导、督促开发企业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第十六条 鼓励错峰共享停车,在小区业主停车需求非高峰时段,将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临时提供给外来车辆停放,并实行计时收费,收取的费用作为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错峰共享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小区车辆停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小区车位、车库销售(租赁)价格和停车服务价格的成本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小区停车位配建、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产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附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做好车辆停放服务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范围内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小区车位、车库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十八条 《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切实做好招商引资项目从信息收集、研判、洽谈、签约、行政许可、开工建设到投产达效等各环节、全过程的服务工作,推动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任务分解、统筹协调、督查通报、重大项目引进、考核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用工、能耗、环保、金融、政策兑现等服务保障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和各功能区等项目承载地履行招商引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做好项目研判、洽谈、签约、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投产达效等工作;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项目,配备“项目管家”,全程参与项目对接洽谈、考察决策、协议签约和开工建设等各阶段协调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坚持领导带头、人人有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以“一把手”招商带动“全员招商”,主动出击摸信息,组织专班引项目,“一对一”深入企业抓服务,做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流 程
第五条 信息收集。市直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获取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核实信息情况,规范填写《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并及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信息会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产业方向、环境保护、能耗和安全生产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和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和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研判。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别采取会签和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判,并出具《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研判意见表》。
第七条信息移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判后,一般招商项目有效信息在1周以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招商项目有效信息在1个月以内移交至项目承载地,并出具《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单》。
第八条项目决策。项目承载地牵头负责开展项目考察洽谈、评审决策。需要“一事一议”的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由项目承载地按照程序提请领导小组决策。
第九条项目签约。项目通过评审决策后,由项目承载地与项目投资方商定协议条款,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原则上在1个月以内完成协议签订。项目承载地协助项目投资方在正式签约后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事项。
第十条项目落地。由项目承载地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并联推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及要素保障落实。供地项目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业项目在3个月以内发布挂牌公告,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新增用地的,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供地。租赁厂房项目在1个月以内完成厂房交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别在10、5、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涉及环评、安评、能评(市级审批)等事项在2个月以内完成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投产。由项目承载地牵头负责,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为项目投资方提供技改投资项目申报、各项奖补政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融资信贷、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等服务,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督办考评
第十二条调度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协同发改、统计等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度,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项目按期推进;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定期对项目承载地、行业主管部门服务项目情况开展综合督查或者专项督查,推动项目落地达效。
第十三条考核奖惩。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评体系。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筹办咸宁第五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展示咸宁农业新发展、农村新变化、农民新风采,市人民政府定于2022年9月23日在嘉鱼县官桥八组田野乡村公园举行“庆丰收·迎盛会”咸宁第五届中国农民丰收节。为确保活动的顺利举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筹办咸宁第五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指导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主 任:刘复兴 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廖朝晖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主 任:胡金云 嘉鱼县政府县长
刘训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毛崇谋 咸宁广播电视台台长
魏 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毛湘宁 市财政局局长
李 振 市文旅局局长
杨志文 市文联党组书记
成 员:王光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丁敬文 市文联副主席
丁 玲 咸安区政府副区长
杨富佳 嘉鱼县政府副县长
熊新年 赤壁市政府副市长
雷 玲 通城县政府副县长
王顺荣 崇阳县政府副县长
焦汉雄 通山县政府副县长
组织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王光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以及各类方案的审定、各类会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