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养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军用、警用、扶助和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养犬登记、犬牌发放,依法查处打击因犬只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捕捉流浪犬。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居民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免疫监管工作,监督动物诊疗机构发放犬类免疫证,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防疫条件审查许可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狂犬病疫情监测以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犬伤规范化处置。
各县(市、区)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收容、留检、认领等工作,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业主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和管理规约,通过自治加强养犬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依法曝光不文明不规范的养犬行为,引导公众形成良好养犬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第八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爱犬人士依法开展养犬宣传教育,犬只的收容、领养、救助等工作,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管理
第九条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见附件。如需调整,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将犬只送至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
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取得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备相应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人有独立使用的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在城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不超过1只。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单位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专门的圈养场所、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犬只免疫证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携带犬只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持个人身份证到原养犬登记机关及时补办新证。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完善养犬登记档案,加强与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共享,更好地服务公众。养犬登记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等信息;
(三)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
(五)养犬人填写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公安部门推进建立养犬智慧管理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务。
推广使用电子犬牌,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限养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信息;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且长度不超过1.5米,在养犬人可控安全范围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以及候车室、商场、银行、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封闭的室内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及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
(六)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恐吓、追咬等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履行劝阻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置犬只临时寄放场所或者设施。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本条的限制。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居住区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标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免疫接种有效期的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第二十四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丢弃。
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犬只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城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依法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六条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二十七条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八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犬只经营
第二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美容、保健(康复)、寄养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病历档案制度和诊疗制度。严禁为养犬人开具虚假免疫证。
第三十一条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养殖、交易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商住楼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区域;
(三)除免疫、诊疗、配种和交易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
(四)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养犬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饲养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责令限期改正;饲养未登记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养犬相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养犬相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养犬人驱使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八条携带犬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依照《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规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饲养犬只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办理免疫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咸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附件
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一、烈性犬名录
獒犬、雪撬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高加索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
二、大型犬标准
成年时体重在30公斤以上,身高(肩高)在60厘米以上的犬只。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贯彻落实《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适用社会服务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交通秩序劝导、环境卫生整治、法治宣传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
第四条适用社会服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初次申请社会服务的;
(二)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含)以下;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
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长不少于半小时、不超过两小时,可以视情况分次进行。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选择履行社会服务的,原则上当场履行;不具备当场履行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社会服务有关事项告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通过志愿汇APP进行社会服务记录,并在三十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条对违法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照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不能折抵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全国重要物流枢纽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咸宁现代物流产业体系,推动供应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机遇,充分发挥咸宁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武汉都市圈独特优势,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开放创新、绿色崛起,推动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进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基础支撑。
(二)发展理念。
——坚持产业高端化发展。大力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升级、基础设施改造,提高物流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咸宁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产业低碳化发展。推广实施低碳化物流技术,降低碳排放,发展低碳物流,构建绿色供应链、绿色物流园区,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产业信息化发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物流发展,构建物流信息平台,促进跨区域信息传输和共享,提升物流业运行效率。
——坚持产业集约化发展。合理规划物流项目,大力引导物流设施向物流产业聚集区集中,推进仓储物流用地集约化、高效化利用,实现产业资源整合。
(三)主要目标。全力打造冷链物流、制造业物流、商贸物流三大领域,以多式联运、保税物流、城市物流、农村物流、电商物流、第三方物流和供应链金融为七大业态的现代物流产业体系,全面推动咸宁供应链物流的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物流产业在人员就业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物流产业基础设施。
1.合理布局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科学谋划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重大物流项目谋划时充分考虑各地产业发展需求,吸取各行业主管部门、物流服务需求方意见,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骨干网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2.强化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对邮政快递业建设项目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供地;对入驻符合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用地,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对新投入建设及改扩建的物流园区项目,属于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的,参照优惠政策执行。对签约落户咸宁的重大物流项目,加大在用地指标、项目规划、建设审批、金融服务、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等环节的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快速推进物流项目建设,及时发挥物流园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畅通综合立体物流通道。充分发挥咸宁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优势,大力推进长江综合门户港及公铁水联运项目建设,鼓励以招商方式建设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型物流园区,重点从规划、供地、基础设施配套、主副功能配备、后期运营奖励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二)支持物流产业集聚发展。
5.充分发挥物流园区集聚功能。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对入驻或者租用符合咸宁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或者经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商园区等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自入园年度起,每年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3年。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在咸实际缴税额在500万元到8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8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邮政管理局)
6.支持物流企业联盟。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咸宁本土中小型物流企业为实现特定物流目标,通过签署合同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信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期物流伙伴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通过股权参与或者契约联合,结成较为稳定的集约化物流组织,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物流企业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培育强化物流市场主体。
7.引进头部物流企业。聚焦“三大领域”“七大业态”,突出头部企业引进培育力度,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物流企业落户咸宁。对在咸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且连续正常运营2年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8.加速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引导物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3A、4A、5A级且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依法在咸设立,达到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成功创建或者复审通过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且正常经营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45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国家A级或者星级物流企业,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奖励差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大力培育规上物流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新增入规统计平台的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在统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统计平台正常报送数据的规上物流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企业,根据年度公路货运周转量排名全省前30位或者与上年度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排名全省前50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邮政管理局)
10.推动物流企业装备升级。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物流企业或者邮政快递企业新增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物流设备(不含运输车辆),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推进物流产业数字赋能。
11.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支持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平台建设、运营、维护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理念、模式,实现与上下游企业数据互联互通、智能化管理,提供物流服务信息交换、车货匹配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
12.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大力引进一批供应链创新服务平台,加速培育发展网络货运、共享物流、无人配送、智慧航运等新业态。整合分散的运输、仓储、配送能力,探索发展共享云仓、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组织模式。鼓励搭建智慧物流中枢,高效联通智慧园区、智能堆场、数字仓库等,全面链接并促进城市物流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
13.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服务企业等深度合作,拓展物联、数联、智联等供应链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持企业供应链服务、物流装备、质量追溯可视化、智慧风控平台等数字化升级改造,加速金融、物流、仓储、加工及设计等供应链资源的数字化整合。(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五)优化物流产业发展环境。
14.拓宽物流产业投融资渠道。推动物流企业纳入“4321” 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服务范围,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15.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推动符合省、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及入驻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6.支持拓展零担物流专线。鼓励依法在咸设立的物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辟零担物流专线。对首家新增始发地为咸宁到其他省市的零担专线,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按照其新增专线当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条新增专线最多申领2个年度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7.推动绿色配送发展。鼓励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发展。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纯电动货车,经由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创建区内年运营满6000公里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以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吨至2吨)、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等四种车型划分,分别给予每车每年0.6万元、0.8万元、1万元、1.4万元的扶持政策奖励。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多享受2年,对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奖励的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18.加速推动中重型物流运输车辆新能源化。鼓励物流企业使用中重型新能源货车(氢能源货车和纯电动货车)从事物流运输业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中重型新能源货车(不含重型自卸半挂车),且纳入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信息平台监管的,自车辆平台注册登记之日起在咸宁市内年行驶里程达到1.2万公里(含本数),按照中型、重型车辆划分,分别给予每年2.5万元、3.5万元的运营补贴。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每车最多享受2年,对已享受2年扶持政策奖励的车辆,在咸宁市内物流企业之间过户变更使用,不再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六)壮大物流产业人才队伍。
19.大力促进物流从业人员就业。对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新增就业岗位30个以上,且稳定用工满2年以上(含2年)的物流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新增岗位人员所缴社保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扶持企业壮大物流人才队伍。加强现代物流企业用工保障,引导规上物流企业对接技工院校,壮大物流产业技能人才队伍。对全市物流企业引进聘用的物流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大学生引进计划”及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督导。将本意见中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牵头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跟踪督导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经费保障。本意见所涉奖补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奖补条款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确保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激励政策落实落细落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享受多项不同类型政策支持,但涉及与本意见同一类型其他政策支持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本意见由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咸政发〔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为咸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明确继续有效和已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9月30日前新制定的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2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继续有效,对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修订工作。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1号)。
1.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及高校适龄学生参加献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成立献血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每年制定所辖区域无偿献血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献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献血联席会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动员和组织本辖区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3.将第五条第六款修改为:“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高等院校不得阻止献血车进入校园,应当动员适龄健康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4.将第五条第八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表彰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5.增加一款“经信部门负责在血液紧张的情况下,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做好无偿献血公益短信发送工作。”作为第五条第九款。
6.增加一款“咸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要建立无偿献血应急保障机制,成立国防动员无偿献血应急保障队,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驻咸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动员、协调本单位或本居住区内的健康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以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献血淡季和战备战时血液储备工作。”作为第五条第十款。
7.将第六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的重要内容。”
8.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市献血的个人享受下列用血优惠:
(一)无偿献血六百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可免费享用一倍量的减免血费;
(二)无偿献血六百毫升(含)至一千毫升,献血者本人可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减免血费;
(三)无偿献血一千毫升(含)以上的,献血者本人可终身免费用血;
(四)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免费使用献血者献血总量的等量血液。
在保证急危重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报销单采血小板费用时:献血者曾捐献单采血小板的,可报销等量单采血小板费用(本人献血累计量达到一千毫升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献血者未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按照可报销全血量享受全血费用报销。捐献单采血小板或其他成分血的,献血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折算。
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在本市临床用血后,可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血费报销条件的,在血站办理血费报销手续;异地用血按照本市血费报销标准执行。”
9.将第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0.增加一款“非法拆除献血设施,扰乱献血工作秩序,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第十七条第二款。
11.将第十八条中的“市卫生计生委”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咸宁建设城乡规划指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8号)。
1.将全文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2.将2.1条中的“人均体育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修改为:“人均体育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2.6平方米”。
3.将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18号)。
1.将第二条中的“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修改为:“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将第十三条中的“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10件
详见《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0件)》(附件1)
三、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82件
详见《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2件)》(附件2)
四、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详见《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附件3)
五、启动修订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详见《启动修订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附件4)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通知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中启动修订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修改期限。
附件:1.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0件)
2.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2件)
3.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
4.启动修订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
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0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届满日期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6〕2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7〕3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8〕2号 | 2028年3月26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3月26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3月26日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8〕3号 | 2028年8月1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8月19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8〕4号 | 2028年11月2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8〕5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7 | 咸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咸政规 〔2018〕8号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8 | 咸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 咸政规 〔2018〕8号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9 | 咸宁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 | 咸政规 〔2018〕8号 | 2028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
10 | 咸宁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咸政规 〔2018〕8号 | 2024年12月2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 |
1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9〕1号 | 2024年3月24日 |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9〕2号 | 2024年6月5日 | |
1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9〕3号 | 2024年7月21日 | |
14 | 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 咸政规 〔2019〕4号 | 2024年8月27日 | |
15 | 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实施意见 | 咸政规 〔2019〕4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16 | 咸宁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 咸政规 〔2019〕4号 | 2024年8月27日 | |
17 | 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 咸政规 〔2019〕4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1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0〕1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1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0〕3号 | 2025年9月30日 | |
2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1〕1号 | 2026年3月31日 | |
2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咸政规 〔2021〕2号 | 2026年4月14日 | |
2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1〕3号 | 2026年7月9日 | |
2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1〕4号 | 2026年9月21日 | |
2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1〕5号 | 2024年9月27日 | |
2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1〕6号 | 2026年12月27日 | |
2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2〕1号 | 2027年6月20日 | |
2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23〕1号 | 2028年9月24日 | |
2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咸政发 〔2015〕24号 | 长期有效 | |
2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咸宁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16〕23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3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 〔2016〕25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31 | 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咸政发 〔2016〕32号 | 长期有效 | |
3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咸政发 〔2016〕38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3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 咸政发 〔2017〕6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34 | 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 〔2017〕9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35 |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咸政发 〔2017〕11号 | 长期有效 | |
3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咸政发 〔2017〕18号 | 长期有效 | |
3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咸政发 〔2018〕5号 | 长期有效 | |
3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 | 咸政发 〔2018〕7号 | 2028年3月27日 | 落实“十年禁渔”政策 |
3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咸政发 〔2019〕4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4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 〔2019〕5号 | 2024年6月30日 | |
41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 咸政发 〔2020〕5号 | 2025年4月29日 | |
4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全域谋项目全员抓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0〕6号 | 2025年6月22日 | |
4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0〕7号 | 2025年7月26日 | |
44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咸政发 〔2020〕8号 | 2025年9月16日 | |
4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更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0〕9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4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1〕3号 | 2026年1月6日 | |
4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1〕4号 | 203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35年 |
4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咸安区下放市级部分职权事项的通知 | 咸政发 〔2021〕5号 | 长期有效 | |
4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咸政发 〔2021〕6号 | 2026年9月15日 | |
5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2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5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4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5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5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5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 〔2022〕6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5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7号 | 2027年6月23日 | |
55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334”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 〔2022〕9号 | 2027年8月21日 | |
5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咸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10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57 | 市人民政府印发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1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5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 | 咸政发 〔2022〕12号 | 长期有效 | |
5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咸政发 〔2023〕3号 | 2026年3月19日 | |
60 |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咸宁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的批复 | 咸政函 〔2017〕35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61 |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咸政函 〔2018〕15号 | 2028年7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
62 | 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实施方案(市直子项目)的批复 | 咸政函 〔2018〕16号 | 2028年7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9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7月29日 |
6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 咸政函 〔2018〕20号 | 长期有效 | |
6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区环卫作业PPP项目垃圾分类收集补充实施方案的批复 | 咸政函 〔2019〕23号 | 2024年9月4日 | |
6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 | 咸政函 〔2019〕24号 | 2024年9月16日 | |
6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 咸政函 〔2019〕2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6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批复 | 咸政函 〔2021〕14号 | 2026年7月14日 | |
6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 | 咸政函 〔2021〕16号 | 2026年7月14日 | |
6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批复 | 咸政函 〔2021〕2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7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2—2027年)的通知 | 咸政函 〔2022〕24号 | 2027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7年 |
7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5〕66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7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3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17号 | 长期有效 | |
7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河湖库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21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24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37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7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7〕55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7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68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7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74号 | 2026年12月27日 | 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
8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咸宁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75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8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22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
8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29号 | 2028年6月25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6月25日 |
8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32号 | 2028年6月2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6月24日 |
8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8〕34号 | 2028年7月2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7月24日 |
8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提高视力健康管理公益服务水平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37号 | 2028年8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8月8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8月8日 |
8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40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8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42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8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18〕50号 | 2028年11月4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1月4日 |
8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五难”问题责任分工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51号 | 长期有效 | |
9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56号 | 2028年12月17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7日 |
9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农产品产销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9〕2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9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及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5号 | 2029年1月29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 |
9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2号 | 长期有效 | |
9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7号 | 2024年5月29日 | |
9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8号 | 2024年6月10日 | |
9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19号 | 2024年6月24日 | |
9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20号 | 2024年8月19日 | |
9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21号 | 2024年7月30日 | |
9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 咸政办发〔2019〕26号 | 2024年8月22日 | |
10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35号 | 2024年12月23日 | |
10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36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0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咸宁行动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0〕18号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30年 |
10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0号 | 2028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10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
10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20〕24号 | 2025年9月16日 | |
10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32号 | 2025年12月3日 | |
10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34号 | 长期有效 | |
10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5号 | 2024年2月29日 | |
10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8号 | 长期有效 | |
11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3号 | 2026年3月28日 | |
1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4号 | 2026年4月5日 | |
1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6号 | 2025年12月31日 | |
11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8号 | 2026年5月11日 | |
11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咸宁功能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3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1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4号 | 2026年9月13日 | |
11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5号 | 2026年9月22日 | |
11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9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30号 | 2026年12月26日 | |
1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31号 | 长期有效 | |
1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号 | 2027年3月31日 | |
1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6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7号 | 2027年3月23日 | |
1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8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9号 | 2024年3月29日 | |
1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0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3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2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5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2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7号 | 长期有效 | |
1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赤壁青砖茶产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2〕18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9号 | 2025年5月24日 | |
13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0号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4年 |
13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1号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4年 |
13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2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3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4号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30年 |
13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5号 | 2027年6月20日 | |
13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6号 | 2024年9月13日 | |
13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7号 | 2024年6月23日 | |
13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8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3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29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14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义务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0号 | 2024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4年 |
14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1号 | 2027年8月31日 | |
14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2号 | 2027年9月14日 | |
14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粮食购销领域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3号 | 2027年9月18日 | |
14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5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4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接续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7号 | 2027年10月31日 | |
14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8号 | 2027年11月20日 | |
14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9号 | 2027年11月21日 | |
14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4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2号 | 2027年12月31日 | |
15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3号 | 2024年12月31日 | |
15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4号 | 2025年12月31日 | |
15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45号 | 2024年12月31日 | |
15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2号 | 2025年1月11日 | |
15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7号 | 2024年3月31日 | |
15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3号 | 2028年5月11日 | |
15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4号 | 2026年5月14日 | |
15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接续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5号 | 2023年12月31日 | |
15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道地药材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3〕16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5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3〕18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6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3〕19号 | 2025年9月11日 | |
16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7〕3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16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高新区横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7〕4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络问政”平台在线回复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11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 咸政办函〔2017〕52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网站登载使用地图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69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意见 | 咸政办函〔2017〕83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定向委托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和咸宁市“大学生村医”后备人才培养及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102号 | 2027年9月8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 |
16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6号 | 2024年1月9日 | |
16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5项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14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7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24号 | 2030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30年 |
17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41号 | 2027年12月31日 | 2022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咸政发〔2022〕12号)公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17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鱼县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42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7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49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7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52号 | 2024年6月24日 | |
17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9〕60号 | 2030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0年 |
17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70号 | 2024年11月6日 | |
17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7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7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20〕22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7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23号 | 2025年6月11日 | |
18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储备林咸宁幕阜山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38号 | 2025年9月9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8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年)等3项规划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20〕40号 | 2035年12月31日 | |
18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46号 | 2025年12月28日 | |
18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城区房地产领域矛盾化解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号 | 2026年1月10日 | |
18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5号 | 2026年1月24日 | |
18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9号 | 长期有效 | |
18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20号 | 2026年5月7日 | |
18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1号 | 2026年9月9日 | |
18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6号 | 2026年11月24日 | |
18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推进“快递进村”、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7号 | 2026年12月9日 | |
19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8号 | 2026年12月26日 | |
19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城区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9号 | 2026年12月26日 | |
19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5号 | 2035年12月31日 | 远期目标到2035年 |
19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7号 | 2027年3月23日 | |
19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0号 | 2027年3月28日 | |
19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4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9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6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9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教师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7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19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25号 | 2027年7月18日 | |
19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26号 | 2024年9月13日 | |
20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温泉地热田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31号 | 2024年11月30日 | |
20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33号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8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20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凉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9号 | 2028年5月16日 | |
20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0号 | 2028年5月16日 | |
20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2号 | 2028年7月3日 | |
20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函〔2023〕13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20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8号 | 2025年12月31日 | 工作任务安排到2025年 |
20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3〕19号 | 长期有效 | |
20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2〕21号 | 2024年7月14日 | |
21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电〔2023〕10号 | 2028年5月7日 |
附件2
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7〕5号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8〕7号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 咸政规〔2018〕8号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 咸政规〔2018〕8号 |
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咸宁市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意见 | 咸政规〔2018〕8号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意见 | 咸政规〔2018〕8号 |
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交通运营秩序管理的实施意见 | 咸政规〔2018〕8号 |
8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0〕2号 |
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20〕5号 |
10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13〕21号 |
1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18〕13号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咸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18〕15号 |
1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18〕16号 |
1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发〔2018〕17号 |
15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振兴全面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18〕20号 |
1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发〔2020〕10号 |
1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 | 咸政函〔2021〕15号 |
1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企业实行“零收费”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3〕7号 |
1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3〕81号 |
2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3〕102号 |
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3〕104号 |
2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4〕50号 |
2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4〕55号 |
2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5〕25号 |
2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5〕36号 |
2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5〕58号 |
2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咸宁高新区推行集中审批、综合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5〕64号 |
2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24号 |
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27号 |
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29号 |
3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44号 |
3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48号 |
3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暂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54号 |
3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16〕56号 |
3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62号 |
3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6〕69号 |
3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28号 |
3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32号 |
3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44号 |
4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17〕52号 |
4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66号 |
4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项目继续实行“零收费”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15号 |
4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27号 |
4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 | 咸政办发〔2018〕33号 |
4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43号 |
4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48号 |
4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53号 |
4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60号 |
4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8〕63号 |
5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9〕33号 |
5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体育健身消费助力体育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9〕34号 |
5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9号 |
5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20〕15号 |
5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16号 |
5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19号 |
5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2号 |
5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3号 |
5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5号 |
5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项目继续实行“零收费”的补充通知 | 咸政办发〔2020〕29号 |
6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补短板强功能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0〕30号 |
6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9号 |
6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15号 |
6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2号 |
6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1〕28号 |
6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16号 |
6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实施细则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22〕36号 |
6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6〕63号 |
6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94号 |
6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7〕106号 |
7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主城区5G基站设施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2)》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18〕64号 |
7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19〕68号 |
7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土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4号 |
7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11号 |
7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17号 |
7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风景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18号 |
7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批复 | 咸政办函〔2020〕21号 |
7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0〕42号 |
7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费扶贫(产品)集散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6号 |
7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8号 |
8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21号 |
8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复制推广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2号 |
8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2〕13号 |
附件3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 〔2019〕5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2〕1号)明确于2022年6月21日废止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咸政规 〔2020〕4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5号)明确于2023年1月1日废止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发 〔2013〕23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4号)明确于2023年1月1日废止 |
4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18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19号)明确于2023年9月12日废止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34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8号)明确于2022年11月21日废止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咸政发 〔2018〕12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明确于2022年6月24日废止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22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函〔2023〕19号)明确于2023年8月25日废止 |
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 咸政办函〔2021〕33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咸宁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函〔2023〕19号)明确于2023年8月25日废止 |
附件4
启动修订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7〕4号 | 市医保局 |
2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 咸政规〔2017〕8号 | 市住建局 |
3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咸政规〔2017〕9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咸政规〔2018〕8号 | 市城管执法委 |
5 | 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 咸政规〔2018〕8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 咸政发〔2020〕4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07〕5号 | 市医保局 |
8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咸政办发〔2017〕35号 | 市医保局 |
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咸政办发〔2018〕46号 | 市住建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政府贷款等。
第三条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二章 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第五条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据实直接拨付。
第六条 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年初未细化的项目,原则上在6月份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拟订详细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未及时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项目,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且提出意见,2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
第七条 预备费由市长依规审批。
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不得跨分管领域拨付。
第八条 预算安排已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对咸宁高新区、咸安区等体制性结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九条 部门(单位)预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或者按照合同需要跨年度支付的资金以外,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
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条市级财政对咸宁高新区、咸安区调度国库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办理。对其他县(市)调度国库资金,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三章预算追加资金
第十一条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因政策变化、上级或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确需追加经费的,实行集中会审制度。
集中会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集中会审通过后,财政部门可以预拨,同时纳入预算调整事项,按照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预算追加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追加经费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由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对追加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当明确由牵头部门(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再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提出追加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文件依据,除上级出台新增政策以外,必须是已经纳入财政三年中期规划项目库的项目;
(二)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出测算明细;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初预算安排明显不足;
(四)申请追加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现行财经制度规定,申请金额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
(五)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提出追加申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市政府批转的申请,从严审核,提出建议方案报市领导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政策和人员变化情况据实办理。若人员经费支出总额超出年初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纳入集中会审。
第四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用途,结合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部门(单位)项目。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市级财政预算未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进度审批拨付;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且市级财政预算已作相应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需要,适当调减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后拨付;需要统筹分配的防汛救灾、基础设施、工作奖励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者市长审批后拨付。
第五章财政对外出借资金及专户资金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对外出借资金,但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临时资金周转或者临时垫款的,可以申请借款:
(一)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二)上级紧急安排部署的工作,但上级尚未下达资金;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但预算或者追加预算尚未下达。
借款申请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
市级财政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
财政借款应当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由财政部门从其非人员类项目资金中扣还。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含社会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还贷准备金、教育专户资金、财政代管专户资金、重大产业基金等),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含人民警察困难救助基金、司法救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光彩事业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由使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六章政府债券资金和政府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市重点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级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锁定债务项目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置换其他债务项目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贷款(含特别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等),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的意见预拨,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制订相应的资金拨付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市级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按照季度向副市长报告分管工作专项经费、分管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进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4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难、人才引育难等问题,支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和鼓励科技人才项目、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充分发挥科创园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园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园位于武汉东湖高新区内省联投光谷·芯中心,按照研发试验中心、成果转化中心、企业孵化中心、资源信息中心、产业金融中心等五项功能定位进行建设,力争将科创园建成省内一流的离岸科创平台。
第三条科创园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平台投资、专业运营”模式,为入驻科创园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努力培育创新型成果。
第四条科创园的工作目标是:为研发创新活动提供平台保障,实现“研发在武汉、生产在咸宁”;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孵化服务,实现“孵化在武汉、加速在咸宁”;为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源头在武汉、转化在咸宁”;为人才引进提供窗口和平台,实现“引才在武汉、用才在咸宁”;为企业融资提供多元化渠道,实现“引资在武汉、投资在咸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科创园运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市高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高投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科创园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审议批准科创园总体运营目标、年度重大运营活动等事项;
(三)审议批准重大财政支持事项、重大制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第六条为更好地发挥科创园的功能,指挥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指定成员单位牵头负责有关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为科创园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吸引全国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项目入驻科创园,并落实相应的人才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创园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招引和审核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入驻科创园;协助入驻的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资金和平台创建,开展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收集全市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配合引进科研团队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对科创园出资资金的监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在科创园提供金融服务,对接科创园入驻企业(机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配合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宣传推介活动;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制定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市高投集团:负责牵头组建运营机构及日常运营管理支出;对接服务入驻企业(机构)。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自管区域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对接服务自管区域入驻企业(机构);兑现相关政策。
第七条市高投集团牵头成立湖北盛宁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创园注册的实体公司参与,共同组建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科创园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拟定科创园年度运营活动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负责组织、执行和宣传科创园日常运营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科创园的各类综合管理服务,配合做好科创园的对外联络和业务拓展工作;
(五)负责受理拟入驻企业(机构)的申请,签订入驻协议,做好备案工作;
(六)负责做好园区人才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园区企业(机构)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服务、统计等具体事项;
(七)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八)负责对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开展相关活动;
(九)负责科创园及入驻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科创园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实体公司各选派一名年富力强的骨干人员,充实到运营机构集中办公、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可根据需要,引入具有产业服务、科技投资和园区运营经验的专业机构开展合作运营。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运营机构制定科创园的年度运营计划,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执行。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的相关运营活动计划,由运营机构与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
第九条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科创园年度运营活动,并自行开展日常运营活动。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的运营活动,应当提前与运营机构沟通,确定活动流程和方案。计划外的重大活动,应当提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批。
第十条运营机构应当突出科技创新定位,优化科创园布局,争取引进更多研发机构入驻。在入驻企业不饱和的情况下,可在一定面积范围内开展市场化运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科创园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推介科创园,在武汉市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优先选在科创园开展。
运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在科创园开展活动,发挥科创园对咸宁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导入的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应当全面强化与省、武汉市的科技、发改、经信、人才、金融等科技创新要素部门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联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三条运营机构应当开展法律、财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人才中介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业务,为入驻企业(机构)申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人才、科技招商等项目及科技奖励、成果评价、专利申请、异地工商注册、税务服务等工作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运营机构发起设立主动管理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对外募集资金,为入驻企业开展科创投资运营。
第十五条运营年度结束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目标计划对运营机构、入驻企业(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优惠政策挂钩。
第四章入园条件、流程、政策及出园规定
第十六条入园范围和条件。
(一)研发机构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七大主导产业(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和生产性服务业),优先支持从事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转让服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生产基地要设在咸宁,并在咸宁注册新公司或者咸宁企业因研发及招引人才需要,需在武汉设立研发机构,并在科创园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3.已落户咸宁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带头人须为企业主创人员,担任企业重要职务(法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之一),持股20%以上,或者带头人为入选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或者项目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科技人才成果孵化项目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业所属领域为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新材料、光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拥有核心技术,无权属纠纷,具备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属于填补国内技术空白领域且符合咸宁市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发展方向;具有市场潜力,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
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咸宁”模式,入驻项目必须在咸宁注册落地或者把入园的研发机构作为子公司独立在咸宁注册。
(三)高校各类科研和开放合作平台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对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
2.具有熟悉操作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团队;
3.具有先进技术成果,开展小试研究的高校教授创新团队。
(四)咸宁企业和科创园所需基金、风险投资、检验检测、科技中介等要素保障类机构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建成并成熟运营的高端人才信息平台并且有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同时拥有协助园区企业(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技术交流合作的渠道、资源;
2.具备为园区企业(机构)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保等公共服务的相关资质的合法机构;
3.具有为咸宁企业和入驻企业(机构)提供科技金融、创业投资、上市对接等金融服务的方案和成功案例的科技金融机构。
(五)各县(市、区)驻汉招商专班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各县(市、区)驻汉招商专班要在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安排下统一入驻,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定期开展产业招商对接和推介活动。
第十七条入园流程。
(一)提交申请。企业(机构)申请入驻需填写科创园入驻申请表,由所属咸宁高新区、县(市、区)科经部门进行初审。
(二)组织审核。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入驻企业和创新团队机构,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高投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其他引进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推荐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协议入园。
(三)签订协议。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企业(机构)签订协议;拟入驻企业(机构)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入驻,逾期不入驻的,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入园政策。
(一)场地租金政策。
1.企业和机构。按照研发人员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入驻场地面积。建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原则上享受不超过2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原则上享受不超过4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原则上享受不超过6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内的房租按照园区标准房租的三分之一支付,其余面积房租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支付。租金补贴政策期限为5年。
2.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30平方米标准确定入驻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享受不超过200平方米面积的免租金政策,其余面积房租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支付。免租金政策期限为3年。
3.创新创业团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确定入驻场地面积,享受不超过8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内的房租按照园区标准房租的三分之一支付,其余面积房租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支付。租金补贴政策期限为5年。
4.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营利机构。按照为科创园入驻企业(机构)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效能,结合入驻需求,免费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
5.统一简装修场地月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租金补贴政策(除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驻企业)按照项目归属地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统一负责落实。
6.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结合自身需要,可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并报指挥部备案后执行。所补贴租金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按照项目归属地自行承担。
(二)场地装修及物业政策。
1.楼层(楼道、走道、卫生间)公共区域原则上由各地园区运营公司统一简装修;企业(机构)的场地原则上由企业(机构)自主装修。
2.进行二次装修的企业(机构),需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自行设计装修,并报科创园运营机构审批通过后进行施工。
3.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营利机构,物业、水电、运维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实体公司承担,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按照入驻签订协议政策予以补贴。
4.除高校院所等非营利性机构外,科创园物业费、水电费、空调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采取清单式收费,运营机构制定相应收费事项清单和标准,由入驻企业(机构)按照园区标准支付。
(三)人才政策。
1.入园的产业高层次人才比照执行咸宁市柔性引才有关支持政策。
2.贡献突出的入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
3.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和补贴标准按照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业化落地政策。
入驻孵化企业在咸宁加速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享受咸宁招商引资政策。入驻科创园企业视同咸宁本地企业,享受同等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
第十九条出园规定。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要在企业(机构)入驻协议中明确出园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对入驻的企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出园。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运营机构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体系,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执行,接受市高投集团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财政要列支专项经费,按照规定兑现相关租金补贴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5号)要求,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和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工作部署,对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要求,立足全市农村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一体化体系,探索具有咸宁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路径,为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打造美丽中国咸宁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2025年,以行政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全市再完成不少于189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2025年底,全市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细化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农户生活污水纳入管网、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住房雨污分流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村一档”清单台账。要按照序时进度抓紧推进,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将治理任务、治理方案细化到年度治理村组。各县(市、区)要将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当年计划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及自然村(村民小组)名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
(二)分区分期施治,突出治理重点。按照分区分期治理要求,统筹小流域综合治理,优先选择淦河、富水、陆水流域及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等重点湖泊周边行政村,饮用水源地、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以及存在农村黑臭水体区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底,全市上述重点区域行政村应当优先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分类分级施治,合理选择模式。综合考虑农村常住人口、生活污水产生量、排放去向、经济条件等,合理选择治理模式。一是纳厂治理模式。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等靠近城镇(3km以内)人口密集区,地形和施工条件满足污水收集纳入城镇管网的,由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二是建站治理模式。距离城镇较远、常住人口较多、村集体经济较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等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建设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生活污水逐户收集后集中处理。三是分散治理模式。常住人口偏少且居住分散、村集体经济较弱、非中心村、无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旅游风景区的地区,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在农村改厕基础上,建设人工湿地、稳定塘、“大三格”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资源化利用模式。常住人口少、农村劳动力不足、污水产生量较少、村集体经济薄弱、无环境敏感水体、地势条件不适合配套污水管网的偏远山区,或者规划纳入拆迁、搬转等村庄,在农村改厕基础上,将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农户房前屋后农田、菜园、果园就地消纳或者庭院绿化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委)
(四)优化技术工艺,提升治理成效。按照《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手册》,优先选择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技术。结合村庄实际常住人口数量、排水去向、人口分布、地理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相适合的处理技术、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在治理范围上,按照双60%(即一个行政村污水治理范围至少要覆盖60%自然村组和60%人口数量)设计要求,既开展厕所黑水(粪污)治理,也同步开展厨房灰水(洗涤、洗浴)治理。在治理方案上,在污水管网工程设计过程中将厨房灰水接入到“小三格”(化粪池)排口一并收集。考虑重力自流要求进行设计,鼓励采用一体化成套治理设施,以降低施工成本,加快施工进度。在治理技术上,一般采取“预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或者“化粪池、一体化处理设备(大三格)、生态处理”后排入自然环境,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排放标准。生物处理一般选用A/O、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等处理工艺;生态处理一般选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稳定塘等。在治理效果上,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类别,经治理生活污水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
(五)加强全程监管,完善建管体系。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污水管网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管护、报废退出全环节监管,设施选址严禁占用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杜绝毁苗施工。按照“一村一档”“一站一档”要求,加强档案管理。鼓励以县域为单元,按照“建管一体化”方式,选择法人主体统一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理。各地可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与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运维,做好运维成效监督评估。运维单位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开展自行监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住建、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接和信息共享,对已建成设施定期开展运行情况核查,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将无法正常运行的设施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清单,实行分类整改。对因村庄撤销、拆迁或者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污水治理,设施确实无必要运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依法有序报废(退出)。探索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者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通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畅通农民和基层干部的问题反馈与监督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六)坚持共建共治,推进共同缔造。深入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地区群众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使用低污染排放日用品、开展厕所粪污就地资源化利用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发动农村群众全过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污水项目谋划、施工、验收、运维等各阶段,组织返乡探亲人员、返乡创业人员、村民代表等献言献策、以工代赈、捐资捐物;鼓励农村常住人口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后期运维管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考核。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挂点联系责任制,对纳入三年治理任务行政村,分年度制定包保方案,明确包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即每个乡镇明确一名县级领导,每个行政村明确一个县直部门、一名乡镇干部、一支驻村队伍联系包保,加强对村级工作统筹和指导帮扶,确保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和检查督办、评比考核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相应组建工作专班,压实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做好统筹安排,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结合共同缔造活动,实现污水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业农村、住建、水利和湖泊、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乡村振兴局)
(三)健全投入机制。各地要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市直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积极向上争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同流域综合治理、资源产业开发等相结合,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申报范围,争取政策性银行绿色信贷支持,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强化财政保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和设施运维管护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
(四)加强监督考评。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流域综合治理、污染防治攻坚战、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考核,实行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评。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情况报送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工作专班将开展工作调度、检查督办、年终治理成效评估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对工作成效明显、治理进度快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污水治理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移交问责等措施。
附件:1.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王 刚 副市长
副组长:曾国之 市政府副秘书长
熊 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训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传清 市住建局局长
郑耀英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成 员:尹志宏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志敏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学农 市财政局副局长
石 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建泓 市生态环境局副县级干部
王光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方旻煌 市住建局副县级干部
刘应武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王雄伟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陈 浩 咸安区副区长
杨富佳 嘉鱼县副县长
熊新年 赤壁市副市长
王功辉 通城县委常委、副县长
汪新虎 崇阳县委常委、副县长
陈绵主 通山县副县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熊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二、职责分工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技术指导、工作调度和督办考评。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改厕,指导建立健全农村厕所管护机制,推广农村改厕服务站,实施农村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
(三)市住建局。指导各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导农村新建住宅预留污水收集或者处理接口。
(四)市水利和湖泊局。指导各县(市、区)实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衔接,探索农村供排水一体化收费机制。
(五)市发改委。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策划、立项审批,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六)市民政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业人口行政村核实认定和动态调整,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村一策”提供基础数据。
(七)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原则,加强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配套资金支持保障。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
(九)市乡村振兴局。指导各县(市、区)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全市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统筹推进。
(十)市卫健委。协助农村厕所无害化改造技术指导。
附件2
咸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县市区 | 行政村 总数(个) | 2022年底已治理行政村数(个) | 2022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行政村) | 2023—2025年行政村年度治理任务 | |||||
2023年治理 (个) | 2023年底 累计治理率 | 2024年 治理(个) | 2024年底 累计治理率 | 2025年 治理(个) | 2025年底 累计治理率 | |||||
咸宁市 | 883 | 278 | 31.48% | 45 | 36.58% | 73 | 44.85% | 71 | 52.89% | |
1 | 咸安区 | 125 | 43 | 34.40% | 7 | 40.00% | 10 | 48.00% | 9 | 55.20% |
2 | 嘉鱼县 | 79 | 25 | 31.65% | 6 | 39.24% | 7 | 48.10% | 7 | 56.96% |
3 | 赤壁市 | 140 | 47 | 33.57% | 9 | 40.00% | 12 | 48.57% | 12 | 57.14% |
4 | 通城县 | 165 | 51 | 30.91% | 9 | 36.36% | 14 | 44.85% | 14 | 53.33% |
5 | 崇阳县 | 187 | 62 | 33.16% | 7 | 36.90% | 15 | 44.92% | 14 | 52.41% |
6 | 通山县 | 187 | 50 | 26.74% | 7 | 30.48% | 15 | 38.50% | 15 | 46.52% |
备注:行政村指截至2023年8月,以农业人口为主的村庄,不包括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总数以市民政部门提供为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推动作用,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激励旅游业提档升级,努力打造全国知名的“温泉+民宿”旅游目的地,助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旅游交通服务
(一)以“美丽公路”建设为抓手,完善全市旅游交通主干网络,完善“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建设。依托G106、G107、G351、G353、S259等美丽国省道,串联全市各重点旅游景区。支持各地定向规划建设一批美丽农村路、自驾旅游公路,串联乡村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全市重点旅游目的地旅游交通的可进入性。推动咸安区大幕山、桂花源景区至星星竹海景区、澄水洞景区至李家泉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嘉鱼县陆溪镇东吴大道至山锦坡亲子露营地、东吴大道至珍湖国家湿地公园、簰洲湾镇王家巷村至中堡村九八抗洪烈士陵园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赤壁市、崇阳县葛仙山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通城县麦市镇天岳村至黄龙林场、关刀镇云溪道上村至黄龙山凤凰翅旅游公路提档升级;推动崇阳县环青山水库旅游公路提档升级,以及白崖山万亩野樱花环线公路建设;推动通山县咸九高速连接线旅游公路规划建设,九宫山景区中线(坳坪至石龙峡)提档升级与东线公路(砂龙口至铜鼓包)互联互通,九宫山景区至富水湖、黄沙铺镇至大幕山旅游公路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全市除涉密及特殊安保需要的单位、存放危险物资的场所、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外,其他具备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位),在双休日(调休除外)、法定节假日期间全天免费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和抱团发展
(四)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组建全市旅游景区联盟和温泉旅游产业联盟,引导建立区域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互宣产品;组织旅游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促进旅游业投融资对接和信息交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三、推动温泉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六)支持温泉旅游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创建,鼓励参与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七)引导温泉旅游企业加强温泉核心产品开发,合理高效利用地热温泉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温泉旅游企业与医疗企业、养老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温泉医养产品,推动温泉旅游向医养养老产业方向发展。鼓励在咸大中专院校在旅游服务与管理、家政等专业开设养老服务课程。(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旅游消费场景打造
(九)全市重点谋划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特色街区。在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妨碍城市交通,确保“干净、安全、有序”前提下,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允许市场经营主体限时占道经营。(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对在我市辖区举办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规模的旅游演艺、传统节会、演唱会、音乐节等文旅活动,经相关部门同意,可给予场外安全和交通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精品旅游住宿产品
(十一)鼓励在热点旅游景区附近配套建设旅游饭店,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旅游饭店开发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组建全市旅游民宿产业联盟,助力旅游民宿抱团发展。注册咸宁“桂乡宁居”旅游民宿公共品牌,制定“桂乡宁居”旅游民宿服务要求及评定标准,每年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对首次评定为金桂级、丹桂级、月桂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评为金桂级的旅游民宿,优先推荐旅游民宿国家等级评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快旅游星级饭店发展,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十四)用3年时间推出60种咸宁特色旅游伴手礼,举办“香城泉都伴手礼”大赛暨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意大赛,面向全社会征集体现咸宁地方特色文化、美好生活,涵盖工艺品、纪念品、服饰类、食品类等多种类别的创意旅游商品,对大赛获奖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旅游商品营销推广机制,为旅游商品设计者、制造商和营销商搭建合作平台,统一标识、规范管理。推进咸宁旅游商品进景区、进饭店、进民宿、进火车站、进大中型超市。支持在旅游目的地、重点商圈、购物街区等公共区域设立咸宁旅游商品实体旗舰店。(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全国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荣获全省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七、打造特色旅游餐饮品牌
(十七)持续举办“鄂南厨王争霸赛”暨咸宁特色美食文化节,采取现场评比、网络投票等方式,评选“来咸宁必吃的十道美食”“十佳咸宁特色餐饮连锁店”和“咸宁十大名厨”,并予以授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制定咸宁特色菜地方标准,打造“桂乡味道·一县一宴”咸宁特色菜餐饮菜单,注册咸宁特色菜餐饮公共品牌。举办咸宁特色菜厨师培训班,组织旅游景区、街区、饭店、民宿等旅游目的地餐饮从业人员参训,推进“美食+旅游”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推动旅行社“引客入咸”
(十九)对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根据年度接待外市团队游客人(次)数总量、外市团队游客过夜天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对综合排名全市第1位的旅行社,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全市第2至3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全市第4至6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十)对首次评定为5A、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旅游宣传推介
(二十一)鼓励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络媒体发布宣传我市文化旅游资源的原创视频、美图、图文等,并根据宣传效果开展“咸宁文旅推介人”评选活动(与市、县文旅局有合作的除外),并予以授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开发“咸宁文旅地图”微信小程序,支持全市优质旅游景区、饭店、民宿等旅游市场主体无偿接入小程序,加强宣传推介,打通市场主流OTA平台的API接口,助力拓宽营销渠道。(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二十三)实施引客入咸“万千百”工程,面向武汉百万大学生、千名专家教授、百家新闻媒体,策划系列活动引客入咸。推动在武汉市30家高校建立大学生咸宁文旅推介人机制,发挥推介人推介咸宁文旅、协助引进大学生来咸旅游、建言献策的作用。推介人参与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来咸旅游等享受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二十四)建立全市文化旅游宣传促销、节会和赛事活动联动机制,按照“月月有活动、季季有主题”要求,鼓励各地、各旅游市场主体策划举办各类宣传促销、节会和赛事活动。加强全市活动的统筹、调度和会商,打造咸宁文旅活动品牌。(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
(二十五)建立文旅、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节假日全市旅游服务专班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节假日旅游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建立文旅市场品质监管红黄灯预警机制。加强旅游市场品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