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令
第46号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4年3月26日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中心城区〔东外环(延伸至马桥收费站)—南外环—太乙大道—嫦娥大道—河堤西路—巨宁大道(延伸至帅印山段)—咸安大道—京广高铁—桂乡大道(延伸至京港澳高速咸宁北收费站)—咸安大道—官埠大道—东外环的合围范围〕、咸宁高新区建成区,以及咸安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垃圾分类劝导员、宣传员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中转设施、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便民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监督,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体系等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大型商超等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前教育内容,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实践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服务、供销合作、团委、妇联、科协、邮政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物流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劝导和监督等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注,并依法进行回收。
鼓励个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的环保包装物,通过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践行绿色消费理念。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在经营场所设置醒目标识,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鼓励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进行油水分离,促进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考虑人流、物流、居民生活习惯、投放、清运、维护管理等因素,合理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鼓励产生生活垃圾的家庭和个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其他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开办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站以及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七条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要求分类,经多次教育、劝导,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收运,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类别,标示的样式和颜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持外观整洁,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以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第二十条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理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理;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信息;
(四)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改造范围。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可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集点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沿途滴漏污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的,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六)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kg或者体积超过0.2m3或者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4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桂花树后续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在三十年以上不满七十年的桂花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认定办法由市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桂花树后续资源档案和数据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信息,对新发现的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机制,提高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擅自采伐、采挖移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
采伐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外。采挖移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桂花树后续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不得影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
第九条 鼓励开展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十条鼓励结合传统节庆、本地民间习俗,挖掘提炼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历史人文价值,促进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与文化旅游产业适度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或者擅自采挖移植古桂花树后续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
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要求,为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快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部署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审查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审批工作,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规落实。
(二)坚持质效优先。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进,切实提高审批质效。
(三)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分工体系,规范行使好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四)坚持维护权益。准确把握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质,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承接事项。
1.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委托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审批。
2.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委托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审批。
(二)明确审批流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请示主送机关仍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并同步报送审查报告,通过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上报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发缴费通知书。县(市、区)人民政府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用地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采用“湖北省人民政府”红头样式印制用地批复,编“鄂政土批(咸)〔年份〕**号”,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批准日期为市人民政府签发人签发日期。
(三)加强审批管理。依托湖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委托事项网上组卷、审查、批准、公开“一站式办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现场核实手段,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的技术性审查,确保申报材料数据准确、空间关系逻辑正确,做到图数地相一致。省人民政府委托下放的土地审批权限涉及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一个月内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室存档。
(四)强化实施监管。切实加强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的项目报批备案工作,严格报批监管,对审查把关不严、报件质量不高、材料补正、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等情况,加强跟踪问效,适时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及补正情况,并对问题严重地方开展约谈问责。
四、工作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全市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完善和明确承接事项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市城区直属分局(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开展用地组卷报批相关工作;负责审批建设用地备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因行使委托审批中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职责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答复、举证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涉及用地转征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筹措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预存养老保险补偿金,负责做好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工作。
(三)市人社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办理、将足额划入社保基金的养老保险补偿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及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四)市林业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审核拟占用林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条件,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做好林地使用报批工作。
(五)市税务局。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发改、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开展征地相关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组织开展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用地转征的信访工作,依法协调、解决用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集体利益诉求,做好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组织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手续,确保用地顺利实施;承担用地转征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的答复、应诉、举证等工作;承担转征报批涉及的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及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发布工作。
(七)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信访、信息公开等工作。其中,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土地征收公告以及用地转征报批等文书,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发文盖章或者授权行文盖章。用地转征报批和实施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由咸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中涉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经信、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注重基础支撑。组织开展用地审批业务培训,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精准掌握相关政策与标准。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考核评估。加强对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全流程、全节点监管,定期进行自查自检和评估,不断加强和改进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服务优。
附件: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流程
附件
咸宁市承接湖北省委托用地审批流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高度重视。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重要一年,做好政府工作至关重要。各责任单位要逐项系统科学谋划研究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分管领导以及责任部门,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各牵头单位于1月31日前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的细化方案报送至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二、务必高效推进。持续深化“拼搏赶超”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协调调度、督办落实的责任,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协调推进机制,千方百计推进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责、主动配合、接受调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对一些办理难度大、涉及面广、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的责任事项,以及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务必硬账硬结。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继续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纳入年度督查重点,实行一季度一督办一通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将适时开展专项和暗访督查,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曝光。通过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担当担责、拼搏进取,确保目标任务“结硬账”“硬结账”。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
(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左右。(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进出口总额增长1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城镇新增就业3.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左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以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十)完成省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24年七个方面重点工作
(一)强信心、稳预期,奋力推动经济稳健增长。
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持续开展“项目攻坚年”活动,确保咸九高速建成投用,确保长江综合门户港、国际陆港开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长江综合门户港及公铁水联运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安区、嘉鱼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华润蒲圻电厂三期、金上-湖北特高压工程咸宁段、通山县大幕山抽水蓄能电站、“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咸宁供电公司,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主城区南外环高速、通修高速、赤壁长江公路大桥东延段高速、G353通城段、G351咸安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咸安区、赤壁市、通城县人民政府)
4.抓实岳咸九铁路、武咸昌高铁、横沟至潘湾通港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5.抓实京港澳高速扩建、咸崇高速、九宫山旅游高速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咸安区、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6.聚力111个新增长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全力服务好德国负碳材料、华德力新材料、华彬桂花香精、通宇通信、安芯美芯片封装、嘉创芯片封装等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强化以商招商、产业链供应链招商思维,围绕五大优势产业招大引强,聚焦“四新经济”招新引优,针对沿海地区产业开展精准招商,用好开放渠道,全力招引外资。引进一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项目。签约5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不少于7个、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不少于20个、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不少于160个。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新签约亿元以上项目当年开工率高于70%,确保投资25亿元的盛翌达光储算、投资8亿元的金田轮胎二期、投资8亿元的立邦汽车涂料等重大项目签约落地。(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崇阳县光刻设备零部件生产和光刻胶中试项目开工。(责任单位:崇阳县人民政府)
10.通山县中车农机产业园项目投产。(责任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
全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11.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十大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增总量、扩规模、提质效,民间投资增长8%。(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2.完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政数局,市科协)
13.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提升行动,细化银企对接,更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保障企业稳产、增产、满产。(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施105个重大技改项目,完成技改投资15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支持维达力公司报辅,大力培育海威复合材料、中港金属、真奥药业、通成高新、玉立集团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咸安区、赤壁市、通城县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6.组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工程”,高新技术企业达62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7.支持鼓励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新增市级创新平台5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8.完成科技成果转化120项、技术合同登记成交总额200亿元以上,力争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优结构、助转型,奋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19.聚力发展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清洁能源五大优势产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贯通“医、药、养、健、游、护”六要素,加快打造千亿元大健康产业,力争产值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大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1.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做大做强,产值增长7%左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2.大力实施企业入规进规提速行动,力争规上工业企业新增100家。常态化开展“链上行动”,充分发挥产业联盟牵引作用,助力链上企业实现生产共促、订单共商、资源共享、职工共用、安全共抓。(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积极发展数字经济。
23.以“数化咸宁”建设为引领,加快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4.新建5G基站500个。(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争取承办第十三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6.推进“文化+”行动,拓展数字创意、网络视听、电子竞技等新兴文化业态。(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以“去哪儿网”华中总部基地和杭州赛凡科技公司落户为契机,大力招引数字经济企业。(牵头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8.支持赤壁“中试谷”建设。(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29.加大以数据驱动为导向的创新与应用,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新增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企业15家,培育市级智能化制造数字转型示范企业10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做优现代服务业。
30.实施消费保稳提质、潜能挖掘、供给优化、环境提升“四大工程”,确保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150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1.大力提振汽车、家居、家电等传统大宗消费,大力壮大夜宵、夜演、夜游、夜购、夜娱等“夜经济”,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大力培育电商直播、露营经济、文体赛事等新消费增长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宁广播电视台,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32.发挥好“桂乡咸宁”开放窗口咸宁“土特产”推广功能。(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桂乡咸宁”对外开放窗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3.组织系列惠游活动,开发健康旅游产品,打响国内知名温泉康养品牌。(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推动乡村旅游“万千百”工程提质升级,新增乡村旅游客房1万间,打响“桂乡宁居”民宿品牌。(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力争开通长江赤壁旅游专用码头。支持赤壁古战场5A景区复审。(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
36.深化“万千百”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工业园区产品检测、物流配送等服务配套。(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7.深化国家级商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城市创建成果,不断完善县域商业体系,推动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守底线、提品质,奋力建设美丽咸宁。
扎实推进流域综合治理。
38.完成市级现代水网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统筹实施陆水、富水等流域系统治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林业局,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40.总结推广赤壁市羊楼洞港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成功经验,拓展咸安区北洪港等5个小流域试点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小流域综合治理省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41.持续推进淦河百里画廊建设。(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旅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城发集团)
42.实施湖泊综合治理,落实“一湖一策”要求,推进斧头湖清淤试点,持续推动西凉湖、黄盖湖等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
43.强力推动国债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确保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崇阳县木三李水库开工。(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
44.确保通城县引青济隽引水工程开工。(牵头单位:通城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崇阳县人民政府)
45.加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6.加快推进嘉鱼县簰洲湾防洪避险工程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47.加快推进长江与沿江湖泊群连通工程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48.加快推进西凉湖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西凉湖蓄滞洪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9.加快推进鄂东南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山县人民政府)
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50.压实河湖长、林长责任。(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
51.积极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52.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3.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修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4.大力开展国土绿化质量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55.完善林业种、管、护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56.制订“以竹代塑”咸宁版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57.强力推进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58.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强化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抓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9.加强废弃和关闭非煤矿山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平稳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60.以节能、降耗、增效为抓手,推动冶金、建材、机电、纺织、森工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1.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用绿色低碳理念规范生产、引领品牌,新增国家级绿色工厂3家、省级绿色工厂5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2.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3.推进幕阜山碳通量观测研究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崇阳县人民政府)
64.支持通城县加快“通平修”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通城县人民政府)
(四)激活力、增动力,奋力抢占发展新赛道。
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65.承接落实好国家和省重大改革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市委深改办);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66.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7.加快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落细落效。(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68.擦亮“12345”政务服务热线品牌和“信用咸宁”靓丽名片。(责任单位: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人行)
69.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优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
70.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加快市属国企去“机关化、行政化、福利化、平台化”。(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
71.清理盘活国有资金、资产和资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72.推行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三库”“两算”“三评”建设,提高投资效率效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73.防爆雷、控增量、减存量,稳妥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金融等领域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74.深化医疗服务、供销合作、国有文艺院团等领域改革。(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供销社)
稳步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75.完善数字化“天网”、物流“地网”、供应链“金网”、贸易“商网”四网融合的现代供应链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6.持续推进外贸“三项工程”,着力引进一批出口型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将咸宁高新区打造成吸引外资主平台,力争实际利用外资增长8%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发改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7.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探索服务贸易代理业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78.启动保税物流中心建设,争取设立咸宁海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79.深化“招硕引博”“引才专列”“院士专家咸宁行”“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等人才专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委,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0.举办第七届“南鄂杯”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1.优化护理人才培训机制,新培养5900人,打造华中地区最优护理培训基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82.统筹人才招引与项目招商,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成果、项目来咸宁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3.柔性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
84.统筹实施“香城人才卡”政策,优化人才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香城人才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抓统筹、促协调,奋力加快区域协同融通发展。
深度融入武汉都市圈。
85.实施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满园轮替计划”,对接武汉光谷和全国科创资源,孵化引进不少于30家科创企业来咸宁建生产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高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6.深度参与电子信息、大健康等武汉都市圈优势产业集群协同分工。(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7.加快推进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咸宁功能区、东湖高新咸安产业园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88.加快武汉都市圈环线高速簰洲湾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武咸快速通道天子山大桥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
89.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跨市通办”,推动教育资源、社保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互通共享、联动合作“同城行动”。(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聚力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
90.扎实推进城市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构建主城区“一主三片”城市空间格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
91.主城区重点优化现代服务、生态宜居、产业集聚等功能,推动中国桂花城建设整体跃升。(牵头单位:市桂花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
92.持续开展市容秩序整治、城市客厅洁净、城市空间靓颜、围挡规范化整治提升行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93.打造餐厨垃圾处理“咸宁模式”升级版。(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4.实施补短板强功能工程,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建成主城区供水增量提质工程,完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快25个完整社区试点建设,主城区新通天然气7000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5.实施杨下河等四个片区防涝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96.高新区片区重点发展食品饮料、智能机电产业。(牵头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97.咸安经开区片区重点发展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产业。(牵头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健委)
98.梓山湖片区重点发展康养产业、文体产业。(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咸安区人民政府)
深化实施强县工程。
99.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抓实抓紧“双集中”“共同缔造”“三下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00.支持咸安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嘉鱼县加强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赤壁市重点培育省级核心农产品品牌试点,通城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试点,崇阳县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加强县域教联体建设试点等强县工程六项省级试点。(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人民政府)
101.县域重点打造2—3个优势产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2.支持咸安区打造中国桂花城。(牵头单位:市桂花办;责任单位:市中国桂花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咸安区人民政府)
103.支持嘉鱼县打造滨江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牵头单位:嘉鱼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104.支持赤壁市冲刺全国县域百强。(牵头单位:赤壁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5.支持通城县打造中部地区制造业强县。(牵头单位:通城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06.支持崇阳县打造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县。(牵头单位:崇阳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局)
107.支持通山县打造中部领先国家新型能源之都。(牵头单位:通山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咸宁供电公司)
(六)打基础、固根本,奋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08.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深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109.持续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牵头单位:市工商联;责任单位:市“万企兴万村”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0.加强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确保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不少于14.1万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111.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严格落实244.4万亩稳定耕地保有量和22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2.建设高标准农田14.33万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3.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296.1万亩以上、产量23.6亿斤以上、生猪出栏260万头、蔬菜播种面积143万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4.做强做优8大农业主导产业链,持续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扎实开展乡村建设行动。
115.持续开展规划师下乡行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6.大力培育和美特色示范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7.创建第二批公园示范乡镇7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3个。(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118.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9.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创建,新建改建农村公路800公里,巩固提升农村三级物流体系。(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0.统筹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新建改建农村户厕2519户。(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1.加大农村安全饮水保障。(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
122.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牵头单位:市委文明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咸宁日报社、咸宁广播电视台,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惠民生、暖民心,奋力增进民生福祉。
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123.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4.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5.完善建筑业、新就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26.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7.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28.加快推进以公立医院为依托办养老工作,推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关心关爱“三留守”人员、精神病人等群体。(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9.改造城镇老旧小区434个、农村危房改造开工399户。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开工430套、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970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积极发展社会事业。
130.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学前教育“两个比例”,优化调整义务教育布局,推动教联体建设提质增效,推进“双减”工作走深走实。(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1.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2.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3.深化产教融合,支持湖北科技学院创建全国知名学科。(牵头单位:湖北科技学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34.推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双高”建设。(牵头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35.推进“双优”建设和中职学校达标工程。〔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咸宁职教(集团)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6.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7.确保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大楼、市中医院中医特色项目大楼建成使用,加快咸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市妇幼新院区建设,3家县级人民医院达三级综合医院水平、3家妇幼保健院达二级甲等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8.确保市全民健身中心建成使用。(牵头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市高投集团)
139.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140.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实施文艺精品质量提升工程,完善一刻钟公共文体服务圈,继续开展“文艺轻骑兵进万家”“香城大舞台”等文化惠民活动。(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1.办好第三届市运会,积极申办承办国家级、省级赛事。(责任单位: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优化提升社会治理。
142.常态化开展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万人洁城”等行动。(责任单位: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城管执法委)
143.深入开展“全民学条例 文明我践行”活动,擦亮“唐光友志愿服务队”特色品牌,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我们的城市”。(牵头单位:市创文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咸宁日报社、咸宁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44.实施“红色物业”规范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5.稳步推进深化共同缔造试点扩面。(牵头单位:市深化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工作专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146.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推广“合议共管”经验,健全“星空夜话”“湾子夜话”“屋场会”“微家园”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7.加强市县乡村综治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平安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8.优化多元解纷“咸宁模式”。(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149.常态化扫黑除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0.深化“情指行”一体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情指行”一体化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1.巩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2.加强食品、药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创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153.做好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双拥、应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民族宗教、援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动办、市民宗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
154.支持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三、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155.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理解把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引导政府工作人员养成在吃透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习惯。(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坚持依法行政。
156.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制度全覆盖,推进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三分一定”改革全覆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坚持改进作风。
157.坚持“四下基层”,持续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用干部“辛苦指数”换取群众“幸福指数”。统筹把握时度效,不折不扣抓落实、雷厉风行抓落实、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确保最终效果符合党中央决策意图,体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坚持廉洁从政。
158.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扎实推进清廉政府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办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方面监督,积极发挥审计、统计和财政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59.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事业等领域大数据监管。(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160.财政供养单位过“紧日子”,从严管控“三公”经费支出规模,运转类支出再压减1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张世伟市委副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
李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全贤发市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刘志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振市文旅局局长
成员:黎碧波市委统战部四级调研员
万胜市发改委副主任
魏祖健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鸿市经信局副局长
黄学农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振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汪曙东市住建局副局长
吴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应武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王光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董华军市商务局副局长
章化市文旅局三级调研员
项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程小雄市国资委副主任
吴越胜市统计局副局长
沈其文市林业局副局长
镇卫军市史志研究中心副主任
程华市国安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需经领导小组研究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李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章化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务的,接任人员自动调整为领导小组成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4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血液采集和储备,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团体无偿献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献血时间
2024年全年(由市献血办与各献血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时间)。
二、献血地点
市中心血站及其设在各地的献血屋,各献血单位。
三、献血对象
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四、目标任务
(一)全年全市无偿献血计划总量900万毫升,动员公民参与献血人数3万人次;
(二)全年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三)全年全市无偿献血率达到每千人口>15人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健康咸宁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机制,确保全市临床医疗用血采供平衡。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24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见附件)安排,积极组织动员,认真抓好本辖区本部门无偿献血工作。各县(市、区)要以市级无偿献血计划和当地用血量与采血量平衡为目标,及时将本地无偿献血分解计划上报市献血办。各高校在每学期开学前提前预约采血车进校开展献血活动。
(三)做好服务。市献血办要合理安排无偿献血工作;市中心血站要不断优化采血流程,完善采血设施,提高献血服务水平,营造温馨、安全的献血环境。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普知识宣传,将其作为国防动员血液储备的有力抓手,倡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公益活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和健康宣讲,结合“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活动,深入挖掘无偿献血感人事迹,传递社会正能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参与无偿献血的自觉性、积极性,努力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024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咸宁市团体无偿献血计划表
一、各县(市、区)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县(市、区) | 咸安 | 嘉鱼 | 赤壁 | 通城 | 崇阳 | 通山 |
计划人数 (人) | 1800 | 3500 | 2700 | 2300 | 2100 | 1500 |
合计 | 13900 |
二、市直各单位团体无偿献血计划安排
序号 | 单位 | 计划人数(人) | 采血地点 | 备注 |
1 | 市委办公室 | 10 | 献血单位 | |
2 | 市人大办公室 | 10 | 献血单位 | |
3 | 市政府办公室 | 10 | 献血单位 | |
4 | 市政协办公室 | 10 | 献血单位 | |
5 | 市纪委监委机关 | 30 | 献血单位 | |
6 | 市委组织部 | 15 | 献血单位 | |
7 | 市委宣传部 | 20 | 献血单位 | |
8 | 市委统战部 | 100 | 献血单位 | 含民主党派和 无党派 |
9 | 市委政法委 | 5 | 献血单位 | |
10 | 市委政研室 | 3 | 献血单位 | |
11 | 市委外办 | 3 | 献血单位 | |
12 | 市委编办 | 3 | 献血单位 | |
13 |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 4 | 献血单位 | |
14 | 市委巡察办 | 3 | 献血单位 | |
15 | 市信访局 | 6 | 献血单位 | |
16 |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 | 3 | 献血单位 | |
17 | 市委老干部局 | 3 | 献血单位 | |
18 | 市委党校 | 15 | 献血单位 | |
19 | 咸宁日报社 | 20 | 献血单位 | |
20 | 市档案馆 | 3 | 献血单位 | |
21 | 市史志研究中心 | 3 | 献血单位 | |
22 | 咸宁广播电视台 | 30 | 献血单位 | |
23 | 市总工会 | 10 | 献血单位 | |
24 | 团市委 | 5 | 献血单位 | |
25 | 市妇联 | 5 | 献血单位 | |
26 | 市科协 | 3 | 献血单位 | |
27 | 市文联 | 3 | 献血单位 | |
28 | 市社科联 | 3 | 献血单位 | |
29 | 市工商联 | 3 | 献血单位 | |
30 | 市残联 | 3 | 献血单位 | |
31 | 市侨联 | 3 | 献血单位 | |
32 | 市红十字会 | 3 | 献血单位 | |
33 |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 500 | 献血单位 | 含园区企业 |
34 | 市发改委 | 15 | 献血单位 | |
35 | 市教育局 | 30 | 献血单位 | |
36 | 市科技局 | 5 | 献血单位 | |
37 | 市经信局 | 10 | 献血单位 | |
38 | 市公安局 | 20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39 | 市民政局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0 | 市司法局 | 2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1 | 市财政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2 | 市人社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4 | 市生态环境局 | 5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5 | 市住建局 | 5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6 | 市交通运输局 | 6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7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8 | 市农业农村局 | 3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49 | 市商务局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0 | 市文旅局 | 4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1 | 市卫健委 | 15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2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3 | 市应急管理局 | 2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4 | 市审计局 | 1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5 | 市国资委 | 1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6 | 市市场监管局 | 11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7 | 市统计局 | 10 | 献血单位 | |
58 | 市医保局 | 8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59 | 市乡村振兴局 | 4 | 献血单位 | |
60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5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61 | 市政数局 | 1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62 | 市林业局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63 | 市城管执法委 | 60 | 献血单位 | |
64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 10 | 献血单位 | |
65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5 | 献血单位 | |
66 | 市农科院 | 8 | 献血单位 | |
67 | 市供销社 | 5 | 献血单位 | |
68 | 市税务局 | 60 | 献血单位 | |
69 | 市气象局 | 7 | 献血单位 | |
70 | 市水文局 | 4 | 献血单位 | |
71 |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 5 | 献血单位 | |
72 | 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 | 50 | 献血单位 | |
73 | 咸宁供电公司 | 80 | 献血单位 | |
74 | 市盐业公司 | 5 | 献血单位 | |
75 | 市城发集团 | 7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76 | 市高投集团 | 20 | 献血单位 | 含二级单位 |
77 | 市法院 | 25 | 献血单位 | |
78 | 市检察院 | 15 | 献血单位 | |
79 | 咸宁军分区 | 200 | 献血单位 | 含民兵预备役 |
80 | 武警咸宁支队 | 300 | 献血单位 | |
8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 | 献血单位 | |
82 | 咸宁监狱 | 40 | 献血单位 | |
83 | 市烟草局 | 10 | 献血单位 | |
84 | 湖北科技学院 | 3000 | 献血单位 | |
85 |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2000 | 献血单位 | |
86 | 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 30 | 献血单位 | |
87 | 湖北商贸学院(咸宁校区) | 500 | 献血单位 | |
88 | 湖北健康职业学院 | 800 | 献血单位 | |
89 | 首义学院(嘉鱼校区) | 1000 | 献血单位 | |
90 | 武汉东湖学院(嘉鱼校区) | 1000 | 献血单位 | |
91 | 鄂南高中 | 25 | 献血单位 | |
92 | 市直属机关幼儿园 | 10 | 献血单位 | |
93 | 市交通实验幼儿园 | 10 | 献血单位 | |
94 | 东方外国语学校 | 15 | 献血单位 | |
95 | 北大邦学校 | 15 | 献血单位 | |
96 | 咸宁鲁迅学校 | 15 | 献血单位 | |
97 | 市中心医院 | 180 | 献血单位 | |
98 | 市中医医院 | 80 | 献血单位 | |
99 |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50 | 献血单位 | |
100 | 咸宁麻塘中医医院 | 40 | 献血单位 | |
101 | 咸宁和济骨科医院 | 10 | 献血单位 | |
102 | 咸宁振宁押运公司 | 25 | 献血单位 | |
103 | 市人行 | 15 | 献血单位 | |
104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 5 | 献血单位 | |
105 | 市保险行业协会 | 3 | 献血单位 | |
106 | 农发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07 | 工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108 | 农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109 | 中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110 | 建行咸宁分行 | 25 | 献血单位 | |
111 | 交通银行咸宁分行 | 15 | 献血单位 | |
112 | 咸宁农商行 | 15 | 献血单位 | |
113 | 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14 | 湖北银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15 | 武汉农商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16 | 汉口银行咸宁分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17 | 民生银行咸宁支行 | 10 | 献血单位 | |
118 | 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咸宁分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19 | 人寿保险公司咸宁分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20 | 太平洋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21 | 泰康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22 | 中华联合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23 | 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24 | 中石化咸宁分公司 | 15 | 献血单位 | |
125 |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 | 15 | 献血单位 | |
126 | 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分公司 | 10 | 献血单位 | |
127 | 中国邮政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28 | 市邮政管理局 | 5 | 献血单位 | |
129 | 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30 | 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31 | 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 | 20 | 献血单位 | |
132 | 市铁塔公司 | 5 | 献血单位 | |
合计 | 1218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2024年月度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助力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提出的“为人民、为发展,高站位、高标准,全覆盖、全时段,严考核、严奖惩”城市管理工作总要求,以评价促整改、促规范、促精细、促长效,充分发挥月度综合评价指挥棒作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建督〔2020〕104号),结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内容和县(市、区)域文明指数实地测评标准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咸安区:咸安经济开发区和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成区范围。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各县(市)建成区范围。
(三)通山县:通山县建成区和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范围。
(四)市中心城区:市区建成区范围(含咸宁高新区建成区、咸安区原管理的老城区责任范围)。
各县(市、区)重点对所辖乡(镇、办、场)集镇建成区综合管理工作成果等进行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每月一评价。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评价内容
(一)环境卫生。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绿化带、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城市河道水系周边、城市空地、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医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包括道路以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公共厕所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二)市容市貌。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进出城通道、社区、城郊结合部以及城市重点部位的市容秩序治理、建筑渣土管理、施工现场等情况。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广告店招以及建筑立面管理、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乱贴乱画乱挂的清理整治等情况。综合治理人行道,合理施划停车泊位,整治侵占人行道违法停车,共享单车有序管理情况。
(三)市政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道路开挖或者占用道路行为等情况,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地下通道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给排水设施和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四)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以及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
(五)红色物业。“两委”(党支部、业委会)运行、物业服务、政策宣传等情况,基础管理,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情况,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小区绿化等管理情况。
(六)其他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城市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的内容。
三、评价方法
(一)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由实地暗访、实地明查、问题整改三部分组成。
1.实地暗访。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以暗访形式实地对定点道路、城市抽查、城市巡查和“红色物业”分类量化指标等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2.实地明查。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联合考评专班,在6月和12月以明查形式实地开展“红色物业”共性指标检查评价。检查结果在当月20日前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问题整改。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月考评结果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并下发各评价对象,以暗访形式对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列入下月度综合评价内容。
(二)各县(市、区)每月对所辖乡(镇、办、场)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在当月25日之前将结果报至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计分方式
(一)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得分=(定点道路检查得分+城市抽查得分+城市巡查得分+问题整改得分)×90%+“红色物业”月度考评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分类量化指标得分)×10%。
(二)市中心城区“红色物业”月度综合评价得分共用咸安区“红色物业”月度综合评价得分。
五、结果运用
(一)排名通报。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实行每月排名(其中,6月、12月“红色物业”月度综合评价得分由明查共性指标得分和第三方机构暗访分类量化指标得分组成),月度评价结果在《咸宁日报》、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市级媒体公布。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办、场)每月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名,首、末名同步在市级媒体公布(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月度综合评价,不参与排名)。
(二)评价分析。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开展月度综合评价分析,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讲评,总结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清单。
(三)经济奖惩。每月根据评价排名情况进行经济奖惩,第1名奖100万元,倒数第1名罚100万元。(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月度综合评价,不参与奖惩)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月印发的综合考评通报,督促评价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在一周内将罚款资金足额转入市财政局往来专户;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市城管执法委;市城管执法委根据评价排名情况,将奖励资金足额支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局。
(四)目标考评。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各地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六、措施要求
(一)坚持高位推进,凝聚工作合力。城市管理工作月度综合评价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高位推进,凝聚上下联动的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夯实工作职责,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共抓,延伸乡镇、全域覆盖”的“大城管”格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统筹做好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奋力拼搏赶超。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月度综合评价工作,认真分析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城市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坚定不移深化“拼搏赶超”工作机制,保持争先进位态势,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坚持“五共”理念,推进共同缔造。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动真碰硬,确保评出实效。月度综合评价工作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奖罚分明的要求,坚持动真碰硬、奖勤罚懒,真正评出压力、评出动力,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靓。
(五)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影像留存和答疑释惑工作,做到评价依据、标准、程序及结果公开透明。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月度综合评价工作。对存在失职、舞弊等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问责。
附件:1.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月度评价指标细则
2.小区“红色物业”提质增效评价指标细则
附件1
咸宁市城市管理工作月度评价指标细则
类 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指标 | 每处扣分值 | 评价方式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60分) | 环境卫生 (20分) | 道路沿线无卫生死角、垃圾积存,道路边角部位、窨井盖、雨水篦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 | 0.1分 | 全城抽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进出城通道 |
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干净整洁,绿化带、行道树穴无垃圾积存、卫生死角。 | 0.1分 | ||||
各类餐饮经营场所设置专用餐厨垃圾桶单独收集,周边无随意丢弃餐厨垃圾、随意泼倒污水现象,无污渍及明显异味。 | 0.1分 | ||||
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 | 0.1分 | ||||
垃圾箱(桶)完好无破损、干净整洁、无垃圾外溢。 | 0.1分 | ||||
路面、绿化带、行道树穴清扫保洁干净,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烟头(≥5个/平方米)等废弃物。 | 0.04分 | ||||
人行道 秩序 (10分) | 无占道经营现象、无乱摆摊设点(流动商贩)现象。 | 0.1分 | |||
道路两侧无乱牵乱挂、晾晒物品现象。 | 0.1分 | ||||
无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现象。 | 0.1分 | ||||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被违规占用现象(乱堆乱放杂物);无废弃立杆。 | 0.1分 | ||||
立面空间 (10分) | 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整体干净、无大面积破损污损现象;临街施工围挡规范。 | 0.1分 | |||
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1分 | ||||
路灯照明、景观亮化无缺失、损坏现象。 | 0.1分 | ||||
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标准,设置牢固可靠,无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楼顶发光字、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现象。 | 0.1分 | ||||
路名牌、指路牌和交通标志牌完好,无不洁、破损、文字不完整清晰现象。 | 0.1分 | ||||
各种空中缆线整齐规范。 | 0.1分 | ||||
无大型立柱广告、楼顶广告。 | 0.3分 | ||||
停车管理 (5分) | 无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违规停放现象。 | 0.1分 | |||
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1分 | ||||
市政设施 (10分) |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平整、通畅,地砖铺装牢固、平整,无明显松动、破损、缺失,无泥土裸露,无明显坑洼不平和路面积水现象。 | 0.1分 | |||
雨水篦无缺失、破损、移位、堵塞现象,排水畅通。 | 0.1分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定点道路检查 (60分) | 市政设施 (10分) | 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窨井盖、站卧石、树池等公用设施完好,无空缺、损坏、移位现象。 | 0.1分 | 全城抽查2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1条进出城通道 |
市政施工按规定设置围挡,无乱堆乱放物料,裸土未覆盖等现象。 | 0.1分 | ||||
园林绿化 (5分) | 绿化美观整洁,无缺株、死株、空株、危树危枝,黄土裸露(1㎡及以上)现象。 | 0.1分 | |||
临街绿地、小游园、社区公园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配套设施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1分 | ||||
城市抽查(20分) | 建筑工地(1分) | 建筑工地未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硬化、拆迁和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工地周边环境卫生实现干净整洁。 | 0.2分 | 全城抽查1处 | |
垃圾 转运站 (1分) | 垃圾转运站周围无垃圾污水污迹、无明显异味。 | 0.2分 | |||
垃圾转运站设施无坏损、不洁。 | 0.2分 | ||||
运输车辆 管理 (1分) | 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等车辆无车容不洁、未实行密闭运输,无洒、污染路面等现象。 | 0.2分 | |||
公厕 (1分) | 公厕内部及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明显异味。 | 0.2分 | |||
公厕设有无障碍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 0.2分 | ||||
公厕有明显禁烟标志。 | 0.2分 | ||||
公厕指示牌、配套设施(含无障碍设施)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2分 | ||||
公厕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公园、 广场 (2分) | 公园、广场绿化无缺失、缺株、死株,黄土裸露(1㎡及以上)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配套设施(座椅、文体设施、照明设施等)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公园、广场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公园、广场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标准,设置牢固可靠,无破损、缺字少画、一店多牌、乱设移动灯箱广告和店招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无占道经营现象、无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公园、广场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公交站台 (1分) | 站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站点附近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站点站牌、配套设施无破旧、污渍、损坏现象。 | 0.2分 | ||||
站点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站点无占道经营现象、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城市抽查(20分) | 学校 (1分) | 校园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全城抽查1处 |
校园周边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校园周边无占道经营现象、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校园周边无损坏公共设施现象。 | 0.2分 | ||||
水域 (2分) | 城中湖(河)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水面无明显漂浮物。 | 0.2分 | |||
城市水域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 0.2分 | ||||
无向城中湖(河)倾倒城市垃圾、废品、废物及排放城市污水等现象。 | 0.2分 | ||||
车站码头 (2分) | 车站码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车站码头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车站码头公共设施、标识牌等公共设施无损坏,功能正常。 | 0.2分 | ||||
车站码头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车站码头无占道经营现象、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车站码头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集贸市场 (2分) |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集贸市场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集贸市场无乱张贴小广告、乱涂画现象。 | 0.2分 | ||||
集贸市场无占道出店经营现象、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集贸市场内外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医院 (1分) | 医院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医院设有分类垃圾箱(桶),标识清晰规范,设置合理,完好无污损。 | 0.2分 | ||||
医院周边无占道经营现象、乱摆摊设点现象。 | 0.2分 | ||||
夜市 (2分) | 夜市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0.2分 | |||
夜市管理规范有序,无明显影响正常交通、群众生活等问题。 | 0.2分 | ||||
夜市周边无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含共享单车)。 | 0.2分 | ||||
商业大街 (2分) | 商业大街参照定点道路检查的扣分指标。 | 0.1分 | |||
社区(村) (1分) | 背街小巷参照定点道路检查的扣分指标。 | 0.02分 | 抽查1个社区或者城中村的3条背街小巷 | ||
实地 抽查 (90分) | 城市巡查 (10分) | 环境卫生(3分) | 无大面积堆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路面污染。 | 0.3分 | 城市巡查 |
店招广告 (2分) | 无大面积店招广告杂乱破旧。 | 0.3分 | |||
沿街为市(2分) | 无大面积出店占道经营。 | 0.3分 | |||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3分) | 无大面积环境卫生脏乱差、大面积店招广告杂乱破旧、大面积出店占道经营、大面积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 0.3分 | |||
问题整改(10分) | 上月考评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情况。 | 0.5分 | 实地抽查 | ||
合 计 |
备注:1.通山县定点道路检查评价方式为: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通山县县城全城抽查1条主干道、1条次干道、1条进出城通道。
2.通山县城市抽查评价方式为:县城全城抽查1处;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景区抽查公园广场、公厕各1处。
附件2
小区“红色物业”提质增效评价指标细则
考核对象: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小区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指标 | 序号 | 标准内容 | 规定分值 | 评分细则(扣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共性目标(40分) | 1 | “两委”组建运行 | 5分 | 三类小区(专管型小区、托管型小区、自管型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组建覆盖率达到100%的不扣分,小区没有成立“两委”的,每发现1个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5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2分 | 小区党支部每月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小区“圆桌会”,未开的扣1分;小区业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小区综合事务性会议,未开的扣1分。 | 三类小区各抽查3个 | |||||
2 | 物管模式落地 | 3分 | 专管型小区市场化《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3分为止。 | 核查整体情况 | |||
3分 | 托管型小区物业委托《托管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3分为止。 | ||||||
3分 | 自管型小区“两保一维”人员《劳务聘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3分为止。 | ||||||
3 | 物业基础设施建设 | 5分 | 专管型、托管型小区公服用房清查覆盖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5分为止。 | ||||
5分 | 专管型、托管型小区公服用房移交到位率达到9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5分为止。 | ||||||
5分 | 自管型小区“四有标准化”(进出有门岗、安防有监控、边界有围挡、停车有车位)建设完成率达到8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5分为止。 | ||||||
4 | 规范落实“两保一维”等基本物业服务 | 3分 | 对照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发现小区保安、保洁和基本维修服务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情形,业主反映比较强烈的,每发现1个小区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3分为止。 | ||||
5 | 物业政策法规宣传 | 3分 | 三类小区(专管型小区、托管型小区、自管型小区)“物业政策法规宣传专栏”建设综合覆盖率达到80%的不扣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3分为止。 | ||||
3分 | 各地政府、部门每季度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微信等全媒体平台发布各类物业行业政策法规宣传信息达到30条的不扣分,每少5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
分 类 量 化 指 标 (60分) | 专管型小区(25分) | 一、基础管理(共7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1 | 服务公示 | 1分 |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的,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2 | 公众制度 | 1分 | 建立健全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文明公约等主要制度,每缺1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3 | 应急预案 | 1分 | 制定应急预案的得0.5分,制定预案后每年至少演练1次(有演练记录)的得0.5分。 | ||||
4 | 规范服务 | 2分 | 员工未统一着装,每发现1人扣0.1分,最高扣0.3分;应当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每发现1人未持证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未设立客服电话的扣0.2分,设立电话但无业主来电来访记录的扣0.5分;无便民维修服务或者未开展活动的扣0.5分。 | ||||
5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2分 | 随机抽查5名小区业主(居民),表示满意的为0.4分,基本满意的为0.2分,不满意的为0分,5名受调查人合计得分为本项指标得分。 | ||||
二、房屋管理(共3分) | |||||||
6 | 标识规范 | 1分 | 主出入口未设立小区平面示意图的扣0.1分;主要路口无路标的扣0.1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标识每缺1个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7 | 房屋管理 | 1分 |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发现1处不完好、不整洁或者有脱落或者受污损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符合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形,已向业主委员会(列支范围业主提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建议,因相关业主不同意或者不表态,致使问题无法解决的不扣分)。 | ||||
8 | 户外招牌及景观灯管理 | 1分 | 户外招牌、广告牌、景观灯、LED屏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有破损、有安全隐患的,每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示、上报的不扣分。 | ||||
三、设施设备管理(共6分) | |||||||
9 | 排水排污管网 | 1分 | 化粪池、污水井每半年清掏1次,未清掏或者清掏不达标的1次扣0.5分,排水、排污管道每发现1处堵塞或者外溢以及私拉乱接管线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
10 | 小区道路 | 1分 | 道路不畅或者井盖破损影响通行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11 | 供电设备 | 1分 | 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规范,布线及蓄电池设置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每发现1处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分 类 量 化 指 标 (60分) | 专管型小区(25分) | 12 | 电梯运行维护 | 2分 | 电梯运行安全、平稳,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按照规定检测,轿厢保持清洁。无检测合格证的扣0.5分,未定期维护保养的扣0.4分,有检测合格证但未张贴的扣0.3分,多方通话故障的扣0.4分,电梯轿箱内不卫生的扣0.4分,扣完2分为止。无电梯的小区本项目指标不扣分。实施加装电梯且电梯管理权未交给小区管理人的,本项指标不扣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13 |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1分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末端试水能正常放水,管道压力正常;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主机故障的扣0.2分;屋面消防栓无水或者喷淋末端泄水无水的扣0.2分;无报警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的扣0.2分;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0.2分;无值班记录的扣0.1分;未定期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的扣0.1分。 (本项目最高扣1分) | ||||
四、保安、消防、车辆管理(共5分) | |||||||
14 | 门岗值守 | 2分 | 24小时值守,有交接班记录。无24小时值守的扣1分,无交班记录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
15 | 消防通道管理 | 1分 | 消防通道无明显警示标志,每发现1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 ||||
16 | 车辆停放 | 1分 | 停车收费标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的扣0.5分;机动车未有序停放的,每发现1辆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 ||||
17 | 电动车管理 | 1分 | 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序;未设置充电设施的扣1分;电动车停放于楼道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充电的,每发现1处本项不得分。 | ||||
五、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共4分) | |||||||
18 | 生活垃圾 | 1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容器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容器未及时清洗或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发生爆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大件垃圾未集中堆放或者清运不及时的扣0.2分。小区内公共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2分。 | ||||
19 | 公共区域保洁 | 2分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咸宁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开展保洁服务,每发现1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
20 | 绿化养护 | 1分 |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每发现1处破坏、践踏、占用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长势不好的扣0.1分;修剪不整齐美观的扣0.1分;树枝折损每发现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本项目最高扣1分) | ||||
分 类 量 化 指 标 (60分) | 托管型小区(20分) | 一、基础管理(共5分)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1 | 服务公示 | 1分 |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的,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2 | 公众制度 | 1分 | 建立健全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文明公约等主要制度,每缺1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3 | 应急预案 | 1分 | 制定应急预案的得0.5分,制定预案后每年至少演练1次(有演练记录)的得0.5分。 | ||||
4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2分 | 随机抽查5名小区业主(居民),表示满意的为0.4分,基本满意的为0.2分,不满意的为0分,5名受调查人合计得分为本项指标得分。 | ||||
二、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共7分) | |||||||
5 | 标识规范 | 1分 | 主出入口未设立小区平面示意图的扣0.1分;主要路口无路标的扣0.1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标识缺1个扣0.1分,最高扣1分。 | ||||
6 | 排水排污管网 | 1分 | 化粪池、污水井每半年清掏1次,未清掏或者清掏不达标的1次扣0.5分,排水、排污管道每发现1处堵塞或者外溢以及私拉乱接管线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
7 | 供电设备 | 1分 | 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规范,布线及蓄电池设置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每发现1处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8 | 电梯运行维护 | 2分 | 电梯运行安全、平稳,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按照规定检测,轿厢保持清洁。无检测合格证的扣0.5分,未定期维护保养的扣0.4分,有检测合格证但未张贴的扣0.3分,多方通话故障的扣0.4分,电梯轿箱内不卫生的扣0.4分,扣完2分为止。无电梯的小区本项目指标不扣分。实施加装电梯且电梯管理权未交给小区管理人的,本项指标不扣分。 | ||||
9 |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2分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末端试水能正常放水,管道压力正常;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主机故障的扣0.4分;屋面消防栓无水或者喷淋末端泄水无水的扣0.4分;无报警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的扣0.4分;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0.4分;无值班记录的扣0.2分;未定期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的扣0.2分。 (本项目最高扣2分) | ||||
三、保安、消防、车辆管理(共4分) | |||||||
分类量化指标(60分) | 托管型小区(20分) | 10 | 门岗值守 | 1分 | 24小时值守,有交接班记录。无24小时值守的扣0.5分,无交班记录的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11 | 消防通道管理 | 1分 | 消防通道无明显警示标志,每发现1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 ||||
12 | 车辆停放 | 1分 | 停车收费标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的扣0.5分;机动车未有序停放的,每发现1辆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 ||||
13 | 电动车管理 | 1分 | 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序;未设置充电设施的扣1分;电动车停放于楼道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充电的,每发现1处本项不得分。 | ||||
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共4分) | |||||||
14 | 生活垃圾 | 3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每发现1处扣0.2分,最高扣0.4分;容器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最高扣0.6分;容器未及时清洗或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发生爆桶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最高扣0.8分;大件垃圾未集中堆放或者清运不及时的扣0.8分。小区内公共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 | ||||
15 | 绿化养护 | 1分 | 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破坏、践踏、占用现象,每发现1处破坏、践踏、占用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长势不好的扣0.1分;修剪不整齐美观的扣0.1分;树枝折损每发现1处扣0.1分,扣完0.4分为止。(本项目最高扣1分) | ||||
自管型小区(15分) | 一、基础管理(共6分) | ||||||
1 | 服务公示 | 1分 | 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等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的,每缺1项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2 | 公众制度 | 1分 | 建立健全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文明公约等主要制度,每缺1项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
3 | 应急预案 | 1分 | 制定应急预案的得0.5分,制定预案后每年至少演练1次(有演练记录)的得0.5分。 | ||||
4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3分 | 随机抽查5名小区业主(居民),表示满意的为0.6分,基本满意的为0.3分,不满意的为0分,5名受调查人合计得分为本项指标得分。 | ||||
二、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共7分) | |||||||
分类量化指标(60分) | 自管型小区(15分) | 5 | 标识规范 | 1分 | 主出入口未设立小区平面示意图的扣0.1分;主要路口无路标的扣0.1分;组团及幢、单元(门)、户标识每缺1个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随机抽查5个小区,求总分数,取平均值 | |
6 | “四有标准化”建设 | 4分 | 符合条件的小区门岗建设未完成的扣1分,符合条件的小区边界围挡建设未完成的扣1分;安防监控建设未完成的扣1分;小区车位划分未完成的扣0.5分,机动车未有序停放的,每发现1辆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 ||||
7 | 供电设备 | 1分 | 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规范,布线及蓄电池设置规范,维修保养记录完整,每发现1处不规范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 ||||
8 |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1分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末端试水能正常放水,管道压力正常。消防主机故障的扣0.2分;屋面消防栓无水或者喷淋末端泄水无水的扣0.2分;无报警记录和故障维修记录的扣0.2分;无值班记录的扣0.1分;未定期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的扣0.1分。 | ||||
三、环境卫生(共2分) | |||||||
9 | 生活垃圾 | 2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不规范,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容器破损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容器未及时清洗或者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发生爆桶的,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大件垃圾未集中堆放或者清运不及时的扣0.4分。小区内公共区域垃圾清扫不及时,每发现1处扣0.1分,最高扣0.4分。 | ||||
合计得分: | |||||||
考核人员签字: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咸宁年鉴(2024)》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年鉴(2024)》编纂方案
《咸宁年鉴》是市人民政府主持编纂的大型资料性市情年刊和资料性工具书,是全面、系统记录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权威资料。自创刊以来,坚持一年一鉴,已连续编纂出版23卷。为做好《咸宁年鉴(2024)》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系统记录2023年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就,为社会各界了解咸宁、研究咸宁提供科学依据,为编史修志积累资料,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编纂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咸宁年鉴(2024)》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认真抓好撰稿工作任务落实。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保密关、文字关、出版关,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1.稿件采用说明、记叙为主的条目体,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者新闻报道等。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按照时序排列。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工作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记事时间、内容等基本要素齐全。文末和供图应署作者姓名或者撰稿单位名称。
2.稿件所记内容的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不收录2023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事件及产生的数据。
3.文字规范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标点符号用法、数字用法分别参照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地名和单位机构、企业、事物名称应当科学规范,使用规范化全称、简称。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千米、千克、公顷等,不使用公里、公斤、亩等。
4.各供稿单位须提供3—10张具有存史价值的图片。图片要求主题突出、构图合理、清晰美观、说明文字要素齐全〔包括时间、主题、供图(摄影)署名等〕,以立足本单位职能、反映全市大局、展示咸宁特色为主,大小1M及以上。
5.稿件中涉及的数据应当以统计部门提供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各供稿单位上报的文稿和图片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
(三)按时报送稿件。
各供稿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将纸质稿件、电子文档以及图片、附件一并报送至市史志研究中心。市史志研究中心要切实抓好组稿、编辑、审稿、出版等环节工作,按时完成《咸宁年鉴(2024)》编纂出版任务。
《咸宁年鉴》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为确保《咸宁年鉴(2024)》按时保质编纂出版,将视情对供稿完成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市史志研究中心地址:咸宁市银桂路8号综治大楼四楼409室,联系人:王薇,办公电话:8126851,QQ:542861692,组稿QQ群:568254429,供稿邮箱:xnfzb999@163.com)
三、《咸宁年鉴(2024)》供稿单位及内容
供稿单位 | 撰稿内容 |
市委办公室 | 市委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咸宁市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
市委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以上 | |
市委重要会议(条目若干个) | |
市委重大决策(条目若干个) | |
市委重要活动(条目若干个) | |
市委办公室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
市委领导名单,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市委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 |
人大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以上 | |
重要会议(条目若干个) | |
重要活动(条目若干个) | |
人大监督(条目若干个) | |
代表工作(条目若干个) | |
地方立法(条目若干个) | |
调研交流(条目若干个) | |
其他工作(条目若干个) | |
人大机关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名单,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工)委室领导名单 |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度) |
市政府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以上 | |
市政府重要会议(条目若干个) | |
市政府重要活动(条目若干个) | |
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
市政府领导名单,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 |
市政协办公室 | 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 |
政协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以上 | |
重要会议(条目若干个) | |
重要活动(条目若干个) | |
协调议政(条目若干个) | |
民主监督(条目若干个) | |
提案工作(条目若干个) | |
联谊交流(条目若干个) | |
其他工作(条目若干个) | |
政协机关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政协领导名单,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市政协专委会领导名单 | |
市纪委监委机关 | 中共咸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报告(2023年度) |
纪检监察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
重要会议(条目若干个) | |
监督执纪问责(条目若干个) | |
廉政警示教育(条目若干个) | |
其他工作(条目若干个) | |
市委组织部 | 组织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宣传部 | 宣传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10张以上 |
2023年度受中宣部、省、市委宣传部表彰名单 | |
市委统战部 | 统一战线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政法委 | 政法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政研室 | 政策研究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市国家、省级改革项目分项推进情况 | |
市委外办 | 外事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港澳事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委编办 | 机构编制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直属机关工委 | 机关党建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巡察办 | 巡察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信访局 | 信访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 | 机要和保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老干部局 | 老干部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委党校 | 党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日报社 | 报社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按照工作需求提供图片若干张 |
市档案馆 | 档案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史志研究中心 | 史志研究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广播电视台 | 广播电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按照工作需求提供图片若干张 |
咸宁高新区 | 咸宁高新区概况+条目若干个,卷首彩页图片8张 |
2023年入驻重点企业简介 | |
市发改委 | 发展和改革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节能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区域发展和经济协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粮食储备管理概况+条目若干个 | |
粮食行业管理概况+条目若干个 | |
物价管理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国防动员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教育局 | 教育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科技局 | 科技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经信局 | 中小企业管理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电子信息产业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
医药工业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
节能环保产业概况+条目若干个 | |
2023年“新进规”企业简介 | |
市公安局 | 公安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民政局 | 民政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依法治市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隔离戒毒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财政局 | 财政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社会保障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
2023年新增咸宁市获国务院津贴人员、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名单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乡规划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土地资源 | |
矿产资源 |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含2023年重点环保工程简介)、图片3张 |
市住建局 | 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含2023年重点工程简介)、图片6张 |
公路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道路运输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水路运输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城市客运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客运运输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水利和湖泊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含2023年重点工程简介)、图片5张 |
河道堤防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水资源 |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作综述+条目若干个、图片5张 |
种植业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农垦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畜牧兽医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农业机械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水产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西凉湖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土壤资源 | |
水产资源 | |
市商务局 | 商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文旅局 | 文化和旅游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5张 |
市卫健委 | 卫生健康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审计局 | 审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国资委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统计局 | 统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
咸宁市2023年统计资料手册 | |
市医保局 | 医疗保障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政府研究室 | 政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乡村振兴局 | 乡村振兴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地方金融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政数局 |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林业局 | 林业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动植物资源 | |
市城管执法委 | 城市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5张 |
园林绿化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 招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机关事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住房公积金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 公共检验检测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体育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农科院 | 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供销社 | 供销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驻京联络处 | 驻京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驻汉办事处 | 驻汉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总工会 | 工会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6张 |
2023年度受全国、省、市总工会表彰名单 | |
团市委 | 团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2023年度受团中央、省、市团委表彰名单 | |
市妇联 | 妇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2023年度受全国、省、市妇联表彰名单 | |
市科协 | 科协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文联 | 文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社科联 | 社科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工商联 | 工商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残联 | 残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侨联 | 侨联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红十字会 | 红十字会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法院 | 法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检察院 | 检察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中心医院 | 中心医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中医医院 | 中医医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湖北科技学院 | 湖北科技学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 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职教(集团)学校 | 职教集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鄂南高中 | 鄂高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城发集团 | 城市发展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高投集团 | 高新投资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气象局 | 气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气候 | |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 统计调查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人民生活概况+条目若干个 | |
市无委办 | 无线电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供电公司 | 电力工业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邮政分公司 | 邮政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中国电信咸宁分公司 | 电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中国移动咸宁分公司 | 移动通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中国联通咸宁分公司 | 联通通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铁塔公司 | 铁塔通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税务局 | 税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烟草局 | 烟草专卖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省王英水库管理局 | 水库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省第四地质大队 | 地质勘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地质地貌 | |
市人行 | 人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咸宁监管分局 | 金融监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农发行 | 农发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工商银行 | 工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农业银行 | 农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中国银行 | 中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建设银行 | 建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邮储银行 | 邮储银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农商银行 | 农商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湖北银行咸宁分行 | 湖北银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交通银行咸宁分行 | 交通银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中国民生银行咸宁支行 | 民生银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武汉农商行咸宁分行 | 武农商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汉口银行咸宁分行 | 汉口银行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人保财险咸宁分公司 | 人保财险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人寿保险咸宁分公司 | 人寿保险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中石化咸宁分公司 | 石油经营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 | 石油经营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军分区 | 军事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武警咸宁支队 | 武警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消防救援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监狱 | 监狱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民盟咸宁市委员会 | 民盟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民建咸宁市委员会 | 民建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农工党咸宁市委员会 | 农工党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民革咸宁市总支委员会 | 民革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民进咸宁市总支委员会 | 民进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水文局 | 水文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交通物流发展局 | 交通物流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宁盐业公司 | 盐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建工处 | 建工管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环卫局 | 环境卫生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林科院 | 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群艺馆 | 群众艺术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图书馆 | 图书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博物馆 | 博物馆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香城都市报社 | 报社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湖北科技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附二医院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卫监局 | 卫生监督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疾控中心 | 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妇幼保健院 | 妇幼保健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结核病防治院 | 结核病防治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中心血站 | 血站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药具管理站 | 药具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市卫生服务中心 | 卫生服务工作概况+条目若干个、图片3张 |
咸安区 | 咸安区概况+条目,四大家领导、法院、检察院院长名单,开发区简介+条目、卷首彩页图片8张 |
嘉鱼县 | 嘉鱼县概况+条目,四大家领导、法院、检察院院长名单,开发区简介+条目、卷首彩页图片8张 |
赤壁市 | 赤壁市概况+条目,四大家领导、法院、检察院院长名单,开发区简介+条目、卷首彩页图片8张 |
通城县 | 通城县概况+条目,四大家领导、法院、检察院院长名单,开发区简介+条目、卷首彩页图片8张 |
崇阳县 | 崇阳县概况+条目,四大家领导、法院、检察院院长名单,开发区简介+条目、卷首彩页图片8张 |
通山县 | 通山县概况+条目,四大家领导、法院、检察院院长名单,开发区简介+条目、卷首彩页图片8张 |
附件:1.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2.2023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
3.2023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附件1
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以2023年12月31日在职为准)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附件2
2023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
单位名称 | 荣誉称号 | 表彰单位 |
附件3
2023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姓 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荣誉称号 | 表彰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