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20年6月市政府共召开10次常务会议并印发纪要。为切实推进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于2020年8月中下旬,对2019年11-2020年4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尚未落实事项及2020年5-6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办,现通报如下:
一、尚未完全落实事项
(一)2019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
审议《咸宁市粮食收购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咸宁银保监分局)
《咸宁市粮食收购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正在按程序送审。
(二)2020年4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
听取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推进情况的汇报和审议《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金投集团)
关于《湖北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签订的落实情况。湖北银行、武汉农商行、咸宁农商行、建行、交行、长江村镇银行、邮储银行等7家银行已经签署了《湖北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农行、汉口银行、农发行、工行等4家已达成合作意向,待省行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2家银行尚在洽谈之中。截至目前,累计完成新机制担保业务38笔共计1.6436亿元,新机制担保业务规模在全省62家纳入再担保体系的合作担保机构中位列第17位。市、县两级合计担保规模4.0765亿元,位列全省第6位。
二、已基本完成事项
(一)2020年1月2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
1.审议《关于稳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5月9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国有企业改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不再单独审议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将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深度融入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工作之中。
2.听取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有关情况汇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关于开展全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落实情况。咸宁市已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两次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已将咸宁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整合并入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系统。
(二)2020年4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
审议《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6月29日,印发了《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办文〔2020〕7号)。
(三)2020年5月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
1.传达学习4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4月2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精神,听取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二季度经济发展工作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一是关于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的落实情况。上半年,全市GDP完成616.57亿元,同比下降17.5%,高于全省1.8个百分点,位列全省第6位。主要经济指标降幅收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下降22.4%、59.1%、28.4%、26.2%,降幅较一季度分别收窄27.6、23.6、8.3、24.3个百分点,分别位列全省第12、第9、第1、第2位。围绕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的发展定位,谋划一批进入国家、省规划盘子的大项目,目前初步形成了4783项、总投资3.7万亿的“十四五”项目库。截至8月14日,争取下达中央、省预算内资金项目243个,下达资金8.5亿元。二是关于工业经济的落实情况。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惠企政策支持,崇阳稳健、金士达等4家企业获得7800万元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低息贷款支持,厚福、宝仕康等10家企业获得8590万元省级低息贷款支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活动,共走访企业344家、收集各类问题491个,其中231个问题已协调解决。落实市直17个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补贴1325.28万元,5家新冠肺炎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设备购置补贴346.7万元,6家示范企业奖励支持130万元。三是关于农业经济的落实情况。落实抢收、抢排、抢管、抢修、抢调、抢种“六抢”技术措施,减轻暴雨灾害损失。继续推进“1+6”农业示范区建设和三产融合。抓好生猪产能恢复和非洲猪瘟防控,做好在建30个规模养殖场的跟踪服务。开展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计划新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0家。上半年,全市农林牧渔现价总产值126.53亿元,同比下降9.3%,降幅较一季度收窄20.2%;其中上半年服务业现价总产值12.85亿元,同比增长3.6%。四是关于商务经济的落实情况。支持和鼓励商超、商业综合体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积极帮助电商企业复工复产,创新电商营销方式,开展直播、抖音、短视频带货销售,上半年,全市农产品网络零售额7515.2万元,同比增长56.9%。抢占疫情“窗口期”,扩大医护物资出口规模,1-7月我市医药品及纺织纱线及其制品出口分别同比增长178.9%和223.9%。积极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第127届广交会、第30届华交会等线上展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五是关于就业创业的落实情况。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网络直播系列招聘会,累计举办网上招聘会735场,发布岗位3.75万个,录用近1.25万人。7月29日举办咸宁“民营企业招聘月”暨退役军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狠抓援企稳岗,为2245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1155.36万元,为9373人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17.46万元。减小企业负担,为1815家中小微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4202.78万元,惠及职工9.5万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481笔、10351万元。六是关于财政稳收保支的落实情况。上半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9.7亿元,同比下降26.2%,降幅比全省低12.2个百分点,增幅位列全省第2位。地方税收收入完成30.34亿元,同比下降19.5%,降幅比全省低16.9个百分点,增幅位列全省第3位。税收占比76.4%,同比上升6.4个百分点,连续6个月保持在75%以上,为近年来最好水平。七是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落实情况。上半年,全市7家全国性银行和3家地方法人银行累计向155家国家和省级重点防疫企业发放贷款18.43亿元,平均利率2.65%,财政贴息后实际负担利率1.325%。15家地方法人银行向2739户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支农、支小优惠贷款25.57亿元,加权平均利率4.8%。全市银行机构对3537户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累计金额22.04亿元;为1350户企业办理续贷,金额25.24亿元。
2.审议《关于进一步保障咸宁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月3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11号)。
3.审议《关于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铁塔公司)
5月15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咸宁市关于加快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9号)。
(四)2020年6月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
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听取关于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目标2019年完成情况和2020年预计完成情况报告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一是关于强化统计法治意识,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落实情况。发放《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文件选编》,将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全市县、乡人口普查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恩施州下辖三县(市)统计违法情况的通报>文件精神的通知》《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通知》《2020年项目投资及统计数据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全市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市级抽查和县级自查行动。二是关于通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目标的落实情况。6月23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指标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咸政办发〔2020〕14号)。三是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四五”规划编制的落实情况。8月5日召开了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体系培训会,印发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咸政办电〔2020〕21号),已确定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开展咸宁市“十四五”规划思路、规划纲要编制工作。
2.审议《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7月2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0〕2号)。
3.审议《开展全民谋项目 全域谋项目 全员抓项目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行动方案》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
6月23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全民谋项目全域谋项目全员抓项目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0〕6号)。
4.审议《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7月2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16号)。
5.审议《咸宁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月24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20〕15号)。
6.审议《咸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6月6日,印发了《咸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咸安委文〔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