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杨军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1年11月1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1日决定:
杨军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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