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09394
  • 文  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3日
  • 名  称:关于公布影响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关于公布影响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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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优化全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整治推诿扯皮、刁难设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推动决策部署落实难、投资项目落地难,遇有问题解决难以及敷衍应付、慵懒散软等突出问题,促进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责任进一步落实,切实打通决策落实、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真正涵养出营商环境的“清新空气”,助推全高质量发展,现将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予以公布:

一、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715-8895179  0715-8126792

夏季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投诉举报须知

1.受理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影响的问题,包括:

(1)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3)不按规定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4)投资者在开办企业和项目报建审批、落地实施、投产运营等过程中,损害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5)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投资者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7)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

2.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2)无明确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或投诉对象不是各级党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

(3)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

(4)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的;

(5)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6)治安和刑事案件的;

(7)因不可抗力造成;

(8)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相同的理由重复投诉的;

(9)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3.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受托人真实姓名等相关基本信息。

4.投诉举报应提供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事实、诉求、理由及必要证据。

5.投诉举报是否受理一般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6.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对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机构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办理流程遵照《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实施细则》(咸营商发[20213号)执行。

7.投诉举报应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不得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告陷害。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举报影响营商环境方面问题线索,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特此公告。

咸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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