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确保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本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按照公告的要求,通过互联网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土地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办,并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挂牌出让信息。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出让人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确保推送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均可以通过网挂系统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竞买人以及与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交易机构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宗地规划指标要求、宗地界址图、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出让人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等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由发布原公告的出让人、交易机构按照原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及时在网挂系统更改信息。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设有底价的,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由监督人员把底价加密文件提交给网挂系统管理员,由管理员导入到网挂系统。
第三章 数字证书与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网挂系统。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竞买人竞买出让宗地,应当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竞买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在提交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机构咨询。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上下载出让文件等相关资料了解宗地情况,也可以自行到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同意接受网上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及交易宗地无异议,并对竞买行为和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人需要成立新公司在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申请书中预先明确新公司拟用名称、出资主体、股本构成以及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竞买人通过向网挂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凭订单流水号向指定银行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逐宗交纳。竞买人在交纳竞买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挂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凭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赋予与订单流水号对应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资格。
竞买人没有按时足额在指定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该竞买人将不被赋予竞买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该竞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使用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记录的接受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当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以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记录,符合本规则的报价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竞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开始网上限时竞价,并按照价高者得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5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限时竞价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5分钟。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以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愿选择系统提供的自动委托报价功能进行自动委托报价。竞买人委托系统自动报价时须设定委托的最高限价,系统自动报价的最高价格不超过竞买人委托的最高限价。竞买人可以随时撤销自动报价委托,改为手动出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字、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以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出让文件要求的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联合竞买文件等)到交易机构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并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缴纳税费。
第二十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出让人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宗地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如延期退还,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取利息。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根据系统设置权限要求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网挂系统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管理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出让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当将宗地信息、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交给交易机构存档;
(六)管理员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挂牌主持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网上报价、限时竞价和成交确认等过程进行监控。交易期间的数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在一天内连续5次输错密码,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用户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用户提供相关证明,经原CA数字证书办理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秘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
(三)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四)因系统遭受破坏或者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不影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进行。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可以中止挂牌活动,封存相关数据以及信息,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出让人,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当报出让人批准。在出让人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渠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公告,并关闭系统竞价通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在恢复网上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者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竞买申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等原因,造成交易机构无法核实竞买人真实身份,无法退还竞买保证金的,由交易机构暂时保管;竞买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或者交易机构改变竞得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数字证书办理时用户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恶意串通和阻碍正常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行为的;
(三)导致竞买行为无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竞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竞买人以及与系统有关信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