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繁体版
|
English
|
无障碍阅读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个人中心
|
登录
|
注册
首页
要闻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
服务
互动
数据
咸宁
站群
首页
>
政策问答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部门
全部
电信公司
商务局
市发改委
市农业农村局
市审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水利湖泊局
市税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保险行业协会
市政府国资委
交通局
联通公司
民政局
市妇联
市公安局
烟草专卖局
移动公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市经信局
市招商局
市财政局
展开更多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是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以此为底板,结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从国家到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国、动态更新、权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查看详情 >>
自然资源部将如何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全周期管理?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支撑。不得擅自更改底图、数据,确保数据规范、上下贯通、图数一致。
二是建立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程留痕制度,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中设置自动强制留痕功能;尚未建成系统的,必须落实人工留痕制度,确保规划管理行为全过程可回溯、可查询。
三是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四是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和台账检查,做好批后监管。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梳理,依法依规分类加快处置。
查看详情 >>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20〕24号)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主要包括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强化指标调剂使用、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共十六条。
一是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注重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发挥规划整体管控作用,合理布局,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镇化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倾斜,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推行点状供地,对符合要求的土地“只征不转”、“不征不转”,仍按原用途管理,避免生态绿地进行不必要的开发建设。
二是强化指标调剂使用。全市统筹各类土地指标,一本账管理,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市级统筹调剂为辅。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对经营性项目用地指标,实行有偿调剂,促使企业在拿地时对用地面积进行精打细算的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三是促进园区用地节约集约。各类开发区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主战场和县域经济的顶梁柱。开发区的节地水平,关系全市高质量发展发展大局。《意见》强化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在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开发强度管控,产业用地规模、供地次序管控等土地资源配置政策上,进一步明确投资强度、开发强度和面积规模控制标准,并在具体实施措施上,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开展开发区闲置土地“三年清零”行动,促进具体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关于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存量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我市节地挖潜的主攻方向。《意见》要求各地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和挖潜指标、强化闲置土地处置、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推进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切实做到盘活挖潜,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
五是建立节约集约长效机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是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地的保障。各级政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责任主体。《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增存挂钩”工作机制,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建立规划和用地同步核实核验制度、完善共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等制度要求,明确要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相挂钩,并提出明确具体的约束措施、考核机制。
查看详情 >>
“交房即发证”办理模式是怎样的?
“交房即发证”的流程,总体概括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开发项目建设完毕,权籍调查、测绘提前介入,通过“多测合一”,一体完成规划、房屋、土地测量。
第二步:项目建设期,职能部门全程跟踪监管,竣工后,通过“多验合一”,规划、住建、消防、人防、园林等部门同步完成联合验收。
第三步:借助互联网,运用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手段,让登记申请、税费缴纳、产权登记无缝对接,实现申请、纳税、登记一次办结。
查看详情 >>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有哪些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