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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1-07-24 字号: 分享到: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二、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三、统一水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共四个等级。

四、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水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共分为I-IV级。I、II级(红、橙色)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III级(黄色)预警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IV级(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提出对应的预警措施。

五、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建立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处置、终止、信息发布等机制,形成应急响应流程图。针对I-IV级水污染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明确饮用水源、市政或企业污水、灾难性事件引发和恶意偷排引发等不同类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污染、输油管线油品泄漏等4种典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和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简要处置方法。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责任编辑:何凡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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